
【法】 petition for sequestration
"請求查封"是法律程式中常見的專業術語,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對應"request for seizure"或"application for attachment"。該術語指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争議財産采取強制性保全措施。具體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在英美法系中,該程式對應"writ of attachment",依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64條,要求申請人證明存在"probable danger of insolvency"(債務人資不抵債的合理風險)。比較法視角下,中國大陸查封制度更強調法院的職權審查,而普通法系更側重當事人舉證責任。
實務操作中需注意:刑事查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4條可由公安機關直接執行,而民事查封必須經過法院裁定。最新司法解釋(2023年修訂)新增電子財産查封規範,明确虛拟貨币等數字資産的查封程式。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請求查封"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為保障自身權益而向法院提出的財産保全措施申請,具體解釋如下:
一、基本定義 請求查封指在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債權人(申請人)為防止債務人(被申請人)轉移、隱匿財産,向法院申請對特定財産采取臨時性控制措施的行為。該措施通過限制財産處分權,确保未來生效判決得以執行。
二、法律依據 主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可申請訴前保全,或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産保全。申請人需提供擔保,法院應在48小時内裁定。
三、適用條件
四、執行程式
五、法律效力 查封期間禁止:
該措施屬于臨時性強制手段,最終處置需待案件判決生效。如申請人敗訴,需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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