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ale on execution
在司法執行程式中,"強制執行判決中的出售"(英文對應術語:Compulsory Sale in Enforcement of Judgment)是指人民法院為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0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被執行人財産實施司法拍賣或變賣的強制處置措施。該程式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法律依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産的規定》第5條,法院應優先采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處置財産,通過公開競價程式實現財産價值最大化。對于特殊動産或不動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1條可委托專業機構評估。
執行流程
包括查封扣押→評估定價→公告公示→競價成交→價款分配五個階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88條,拍賣保留價不得低于評估價的70%。
適用場景
主要針對拒不履行金錢債務義務的被執行人,常見标的物涵蓋房産(商品房、廠房)、機動車、股權及有價證券等可流通資産。依據《企業破産法》第112條,破産清算程式中的資産處置也適用類似規則。
該強制出售制度通過《關于建立和管理司法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的辦法》實現全國統一監管,确保執行程式的公開性與合法性。
在強制執行判決中,“出售”指法院為實現債權人權益,依法對被執行人房産進行處置的行為。以下是關鍵要點:
司法拍賣
法院優先采取公開拍賣方式,需提前查封房産并評估價格。若流拍或不宜拍賣,可轉為變賣。
直接變賣
法院可委托機構或自行變賣,價格需合理并參考物價部門意見。
經法院許可或執行和解協議約定,被執行人可合法售房,但需确保款項用于清償債務。
擅自出售可能面臨:
強制執行中的“出售”是法院主導的財産處置行為,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被執行人私自交易将承擔嚴重法律後果。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