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制執行(Compulsory Enforcement/Enforcement)是法律術語,指國家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據生效法律文書,通過強制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程式。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其對應英文為“enforcement”或“judicial enforcement”,強調以公權力保障法律效力的實現。
法律效力與程式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6條,當義務人拒絕履行生效判決時,權利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程式需嚴格遵循法定步驟,包括申請、立案、財産查控和強制措施實施(如凍結賬戶、查封財産)。英文表述為“compulsory execution of civil judgment”,常見于國際仲裁執行案例。
適用場景與限制
強制執行的適用範圍包括債務清償、合同履行、行政處罰等。例如,《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對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當事人可實施強制執行。但法律同時規定豁免情形,如被執行人及其家屬必要生活費用不得強制執行。
國際司法協作
在跨境執行領域,《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為全球178個締約國提供了強制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法律框架,英文表述為“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相關術語對照
上述術語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中有明确定義。
強制執行的詳細解釋
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據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确定義務的司法行為。其核心目的是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維護司法權威。
基本概念
當民事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生效後,若義務人拒絕履行,法院可依申請或依職權采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完成義務。
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43條,法院有權查詢、扣押、凍結、劃撥或變賣被執行人財産。
執行文書範圍
包括生效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協議确認書、支付令等。
主要強制手段
執行程式特點
對被執行人的影響
申請條件
強制執行是司法救濟的最後保障手段,通過國家強制力确保法律文書效力。權利人需及時申請,被執行人則面臨財産與信用的雙重風險。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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