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rcible repatriation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計】 brute force
repatriate
【法】 repatriation
強制遣返(Mandatory Repatriation)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國家或當局依法強制将外國人(通常是無合法居留身份者、非法入境者、難民或尋求庇護未獲批準者)遣送回其國籍國或來源地的行政或司法行為。其核心在于“強制性”,區别于自願返回。
法律定義與性質
指主權國家依據國内法(如《出境入境管理法》)或國際協議,對不符合居留條件的外國人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離開本國領土并返回原籍國的過程。英文對應術語包括“Mandatory Repatriation”、“Forcible Return”或“Deportation”(後者更側重驅逐出境的法律程式)。其法律基礎是國家對領土主權和移民管控的行使。來源:聯合國難民署《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第33條“禁止驅回原則”的例外條款讨論;中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2條。
執行流程與特征
通常涉及身份核查、法律裁決(如驅逐令)、拘留待遣、安排行程及移交等環節。關鍵特征包括:
應用場景與國際法考量
常見于非法移民治理、難民身份申請失敗後的處理、刑事罪犯刑滿後驅逐等。國際法(尤其是難民保護領域)對此有嚴格限制,禁止将個人遣返至可能面臨生命威脅或迫害的國家(“Non-refoulement”原則,禁止驅回原則)。強制遣返的實施需平衡國家主權與人權保護義務。來源: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3條;聯合國難民署《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第33條。
強制遣返是指國家或地區通過行政或法律手段,強制将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外國人送回其國籍國或原居留地的措施。以下是詳細解釋:
強制遣返是國家主權的體現,旨在維護邊境安全和法律秩序。其執行需嚴格遵循國内法及國際條約,同時保障被遣返者的基本人權。如需進一步法律咨詢,建議聯繫專業移民律師或官方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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