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ledge on immovables
不動産質權(Hypothec)的法律釋義
不動産質權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将其不動産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産優先受償的權利。其英文術語為"hypothec",區别于動産質押(pledge),核心特征為不轉移不動産占有權,債務人可繼續使用擔保財産。
僅限不動産(如土地、房屋),需依法登記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02條,不動産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注:中國法律未直接規定“不動産質權”,而采用“抵押權”概念)。
債權人(質權人)不占有不動産,債務人保留使用權,但處分權受限。此特征源于羅馬法中的"hypotheca" 制度,區别于需轉移占有的動産質押。
債權人對拍賣/變賣不動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順序依登記時間确定(《民法典》第414條)。
大陸法系中,“不動産質權”與“抵押權”常被混用,但存在細微差異:
參考來源
不動産質權是一個法律術語,但其定義和適用範圍在不同法域存在差異。根據中國現行法律體系,結合搜索結果中的權威信息,具體解釋如下:
不動産質權在理論層面指債權人通過占有債務人或第三方移交的不動産,在債務未清償時變賣該不動産并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其核心特征是以不動産作為質押标的,并涉及對不動産的占有和處置權。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中國大陸法律不承認不動産質權。質押的标的僅限于動産和可轉讓的財産性權利(如應收賬款、股權等),而不動産僅能通過抵押方式設立擔保物權。例如,房屋、土地等不動産需辦理抵押登記,而非質押。
部分法域(如台灣地區)的理論或實踐中可能存在不動産質權,但在中國大陸,“不動産質押”屬于法律概念混淆。若涉及不動産擔保,應使用抵押制度,其核心區别在于:
在中國大陸法律框架下,不動産不能作為質押标的,相關擔保需通過抵押實現。如需設立擔保物權,應根據《民法典》選擇合法方式,避免因概念混淆導緻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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