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ledge on immovables
不动产质权(Hypothec)的法律释义
不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英文术语为"hypothec",区别于动产质押(pledge),核心特征为不转移不动产占有权,债务人可继续使用担保财产。
仅限不动产(如土地、房屋),需依法登记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2条,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注:中国法律未直接规定“不动产质权”,而采用“抵押权”概念)。
债权人(质权人)不占有不动产,债务人保留使用权,但处分权受限。此特征源于罗马法中的"hypotheca" 制度,区别于需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押。
债权人对拍卖/变卖不动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顺序依登记时间确定(《民法典》第414条)。
大陆法系中,“不动产质权”与“抵押权”常被混用,但存在细微差异:
参考来源
不动产质权是一个法律术语,但其定义和适用范围在不同法域存在差异。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结合搜索结果中的权威信息,具体解释如下:
不动产质权在理论层面指债权人通过占有债务人或第三方移交的不动产,在债务未清偿时变卖该不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其核心特征是以不动产作为质押标的,并涉及对不动产的占有和处置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中国大陆法律不承认不动产质权。质押的标的仅限于动产和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如应收账款、股权等),而不动产仅能通过抵押方式设立担保物权。例如,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需办理抵押登记,而非质押。
部分法域(如台湾地区)的理论或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动产质权,但在中国大陆,“不动产质押”属于法律概念混淆。若涉及不动产担保,应使用抵押制度,其核心区别在于:
在中国大陆法律框架下,不动产不能作为质押标的,相关担保需通过抵押实现。如需设立担保物权,应根据《民法典》选择合法方式,避免因概念混淆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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