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産所有權契據抵押英文解釋翻譯、不動産所有權契據抵押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eposit of title deeds
分詞翻譯:
不動産的英語翻譯:
estate; freehold; real estate; realty
【經】 hereditament; immovable goods; immovable property
immovable real estate; immovables; property assets; real assets
real estate; real property; realty
所有權契據的英語翻譯:
【法】 title deed
抵押的英語翻譯:
guaranty; hypothecate; mortgage; pledge
【經】 hang up; hold in pledge; hypothecate; hypothecation; mortgage; pawn
warehousing
專業解析
不動産所有權契據抵押是指以證明不動産(如土地、房屋)所有權的契據(通常指不動産權屬證書)作為擔保标的物,向債權人設定抵押權的一種債務擔保方式。債務人(抵押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将其不動産的所有權契據所代表的不動産權益抵押給債權人(抵押權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抵押的不動産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其核心要素包括:
- 标的物性質:抵押的實質标的是不動産本身,而非僅僅是紙質契據。契據(如不動産權屬證書)是證明不動産所有權歸屬和内容的法定憑證。抵押權的設立以不動産為客體,契據的交付或登記(在中國主要為登記)是抵押權公示和生效的要件。
- 法律依據:在中國,不動産抵押主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擔保物權分編(特别是第394條至第411條)的規範。設立抵押權需訂立書面抵押合同,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動産抵押權不成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權利内容:
- 抵押權人權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享有優先受償權;有權請求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産;可對抵押權的處分權(如轉讓抵押權)。
- 抵押人權利:保留對抵押不動産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但需遵守約定);經抵押權人同意可轉讓抵押財産;可就抵押財産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再次抵押。
- 實現方式:當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或約定情形出現時,可通過與抵押人協議折價、拍賣或變賣抵押不動産的方式實現抵押權。所得價款優先清償擔保債權。
- 英文對應術語:
- 不動産所有權契據抵押:Mortgage of Real Estate Title Deed / Mortgage Secured by Real Property Title Deed。
- 不動産:Real Estate / Real Property。
- 所有權契據:Title Deed (證明所有權的契據文件)。
- 抵押權:Mortgage (特指不動産抵押) / Mortgage Right。
- 抵押人:Mortgagor。
- 抵押權人:Mortgagee。
- 抵押登記:Mortgage Registration / Registration of Mortgage。
- 優先受償權:Priority of Payment / Right of Priority in Compensation。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的國家基本法律,是規範不動産抵押的根本依據。可查閱官方發布文本或權威法律數據庫(如中國人大網法律庫)。
-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及自然資源部頒布,詳細規定了不動産抵押登記的機構、程式和要求。可通過自然資源部官網或中國政府網查詢。
- 《元照英美法詞典》: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提供準确、權威的英美法術語中文釋義及英文對應詞,是理解“Mortgage”、“Title Deed”等術語的經典工具書。
網絡擴展解釋
不動産所有權契據抵押是指以不動産(如土地、房屋等)的所有權證明文件(如房契、地契)作為抵押擔保物的法律行為。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核心定義
抵押人(債務人)将不動産所有權契據作為擔保物抵押給抵押權人(債權人),但不轉移不動産的實際占有權。債務履行期間,抵押人仍可正常使用該不動産;若債務未按期清償,債權人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并優先受償。
二、法律特征
-
不轉移占有
抵押期間,不動産仍由抵押人實際控制和使用,僅需将所有權契據(如房契)交予債權人作為擔保。
-
優先受償權
債務違約時,債權人可通過拍賣、變賣抵押物獲得優先受償,且效力高于普通債權。
-
登記生效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不動産抵押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未登記的抵押合同雖有效,但不具備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三、適用流程
- 抵押設立:籤訂抵押合同并辦理不動産抵押登記;
- 債務履行:抵押人按期還款;
- 權利終止:債務清償後,抵押權消滅,契據返還抵押人;
- 違約處置:債務未履行時,債權人可依法處置抵押物。
四、法律依據
《民法典》明确規定:
- 抵押財産包括建築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等不動産(第三百九十五條);
- 抵押權與債權同時存在,不可單獨轉讓(第三百九十四條)。
五、注意事項
- 抵押物範圍:禁止抵押法律限制流通或強制執行的不動産(如公益設施);
- 風險防範:抵押人需确保抵押物無産權糾紛,債權人應核實契據真實性及登記狀态。
該抵押方式通過契據質押平衡了擔保效力與資産使用權,但需嚴格遵循登記程式以确保法律效力。具體操作建議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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