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rcible detainer
force
occupy; own; possess; have; seize on; take possession of
【經】 occupation; possession
"強行占有"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為forcible possession或adverse possession,指未經原權利人同意,通過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取得并控制財物的行為。其法律内涵強調占有的非合意性與強制性,常見于財産法、刑法領域。以下從專業角度分層解析:
強行(Forcible)
指通過物理暴力、威脅或非法手段迫使他人放棄對財物的控制,排除原權利人的意思自治。例如:
"強行闖入他人住宅并占據房間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trespass)與強行占有。"
(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對"forcible entry"的定義)
占有(Possession)
法律意義上的占有需滿足實際控制(physical control)與占有意圖(intent to possess),區别于單純持有(custody)。強行占有因缺乏合法權源,屬于瑕疵占有(defective possession)。
中文語境 | 英文對應術語 | 適用場景 |
---|---|---|
刑事犯罪 | forcible seizure | 搶劫、搶奪等暴力犯罪行為 |
民事侵權 | wrongful possession | 侵占他人動産/不動産 |
物權法特殊制度 | adverse possession | 時效取得(需滿足法定占有年限) |
例證:
英美法中的"adverse possession"(反向占有)需滿足公開、持續、排他性占有滿法定年限(如英國為12年),方可取得所有權(《英國時效法1980》第1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62條規定占有保護請求權,對"侵占占有物"的行為可請求返還原物,隱含對強行占有的否定性評價(全國人大法工委釋義版)。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forcible detainer"(強行扣押)為"以暴力方式持續占有他人財産",強調行為違法性(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Black's Law Dictionary》
"Adverse possession requires actual, open, hostile, and continuous possession."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強行占有"的漢英對譯需依具體語境選擇術語,其法律本質是對物權秩序與意思自治的雙重違反。專業表述應嚴格區分刑事犯罪與民事侵權維度,援引權威法典及學理解釋确保釋義準确性。
“強行占有”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未經合法授權或違背他人意願,通過強制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其法律定義及適用情形如下:
非法占有目的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将他人財物據為己有的故意,且明知財物屬于他人所有或代為保管。
行為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
數額與情節
需達到“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标準,具體金額由司法解釋規定。例如,普通財物可能以數萬元為起點,房産等特殊財産則需結合市場價值判斷。
根據《刑法》第270條,強行占有的量刑分為兩檔:
若遭遇強行占有,可通過以下途徑處理: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件的定罪标準或訴訟流程,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參考《刑法》第270條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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