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erative law
force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強行法(jus cogens)是國際法中具有強制性和普遍約束力的規範,其核心特征為不可貶損性。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強行法被定義為“國際社會全體接受并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範始得更改”的規則。此類規範通常涉及人類基本價值觀,例如禁止種族滅絕、酷刑、海盜行為及侵略戰争等。國際法院在多個判例中援引強行法原則,強調其優先于普通國際法的地位(參見國際法院2006年“剛果訴盧旺達案”裁決書。
從漢英詞典視角解析,“強行法”對應拉丁語“jus cogens”,直譯為“強制法”,區别于“jus dispositivum”(任意法)。其構成需滿足兩項要件:一是被國家組成的國際社會整體接受,二是保護國際公共秩序(《奧本海國際法》第九版第3卷。該術語在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2019年《國家責任條款草案》第26條中被進一步闡釋,明确違反強行法将引發特殊法律後果。
強行法(Jus Cogens),又稱強制法或絕對法,是法律體系中必須絕對服從和執行的強制性規範。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強行法指直接規定權利義務或國家權力的法律規則,無論個人意願如何都必須遵守。在國際法中,它是為維護全人類共同利益而存在的最高準則,任何與之抵觸的條約均無效。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國際強行法具有四大特征:
該概念由奧地利學者菲德羅斯引入國際法,二戰後成為維護世界秩序的重要準則。典型例子包括禁止種族滅絕、反人類罪等國際犯罪規範。
擴展說明:強行法與任意法的根本區别在于,前者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排除適用(如婚姻自由權),而後者允許意思自治(如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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