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的英文解釋翻譯、普通法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mmon-law
分詞翻譯:
普通法的英語翻譯:
【經】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專業解析
普通法的(pǔ tōng fǎ de)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具有特定且重要的含義,主要對應英文中的“common law” 作為形容詞性短語使用。其核心釋義與法律體系相關,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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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代普通法系/判例法體系:
- 含義: 形容基于司法判例(即法官在具體案件中的裁決)而非成文法典(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條文)作為主要法律淵源的法律體系、原則、規則或制度。其核心在于“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則。
- 英文對應: Common law (adjective).
- 例: 普通法國家(common law countries)、普通法傳統(common law tradition)、普通法權利(common law rights)。
- 來源: 此釋義是法律專業領域的标準定義,廣泛見于權威法律詞典和法學著作,如《元照英美法詞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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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别于制定法/成文法:
- 含義: 形容由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展出來的法律規則,與由立法機關通過正式程式制定的成文法律(statute law / statutory law)相對。
- 英文對應: Common law (as opposed to statutory law).
- 例: 普通法上的訴因(common law cause of action)、普通法婚姻(common law marriage - 指某些司法管轄區認可的非正式婚姻)。
- 來源: 此區分是法學基礎理論,在比較法研究中尤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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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英格蘭及受其影響地區的法律傳統:
- 含義: 特指起源于中世紀英格蘭,并隨着大英帝國的擴張而傳播到美國、加拿大(除魁北克)、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部分)、香港等地的法律體系及其規則。
- 英文對應: Common law (referring to the English legal tradition).
- 例: 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等)基本保持不變。
- 來源: 法律史和比較法研究普遍認同普通法的曆史淵源和地理傳播範圍。
“普通法的”一詞在漢英法律術語中,核心含義是指源于英國、以司法判例為主要法律淵源、遵循先例原則的法律體系及其規則。它強調法官在個案判決中創造和累積的法律(判例法),與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相區别。該術語是理解和研究英美法系(或稱普通法系)的關鍵概念。
網絡擴展解釋
普通法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法律概念,具體解釋需結合不同語境:
一、英美法系中的核心定義
普通法(Common Law)起源于12世紀的英國,以判例法為核心特征。主要特點包括:
- 遵循先例原則:法官需參照同類案件的曆史判決,隻有先例無法實現正義時才能創新判決
- 判例法體系:通過司法實踐形成法律規則,而非立法機關制定成文法典
- 普遍適用性:最初指英國王室法庭推行全國的統一法律,區别于地方習慣法
二、中國法律體系中的概念
在成文法國家語境下,普通法指:
- 憲法之下的一般法:如民法、刑法等基礎性法律()
- 與特别法相對:適用于全國範圍/全體公民,區别于針對特定事項的特别法(如《票據法》《海商法》)
三、延伸對比概念
- 與衡平法:普通法側重程式正義,衡平法側重實質正義()
- 與大陸法系:判例法VS成文法,英美法系VS法典化體系()
- 與教會法:世俗政權法律VS宗教法律體系()
四、詞源辨析
"普通"并非指簡單或低級,而是強調:
- 普遍適用性:突破地域限制的統一法律标準
- 客觀性原則:法律作為獨立于個人意志的客觀存在()
注:不同法系對"普通法"定義存在本質差異,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如需了解特定國家/法系中的詳細應用,可查閱相關法律文獻。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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