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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抵押英文解釋翻譯、普通抵押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uisne mortgage

分詞翻譯:

普通的英語翻譯: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計】 normal

抵押的英語翻譯:

guaranty; hypothecate; mortgage; pledge
【經】 hang up; hold in pledge; hypothecate; hypothecation; mortgage; pawn
warehousing

專業解析

普通抵押(General Mortgage)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基本形式,指債務人(抵押人)為擔保債務履行,在不轉移財産占有的情況下,将財産作為債權(抵押權人)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産優先受償。其核心特征包括:


一、中文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4條,普通抵押屬于「不轉移占有的擔保方式」。抵押人保留對抵押財産的使用權(如房屋居住、設備運營),而抵押權人僅享有在債務違約時優先受償的權利。該定義區别于質押(需轉移占有)和留置(法定擔保)。


二、英文術語釋義

在英美法系中,"Mortgage" 通常指普通抵押,其法律内涵為:

"A legal agreement by which a bank or other creditor lends money at interest in exchange for taking title of the debtor's property, with the condition that the conveyance of title becomes void upon the payment of the debt."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需注意:

  1. "Mortgage" vs "Pledge":Mortgage 不轉移占有(如不動産抵押),Pledge 需轉移占有(如動産質押)。
  2. "Fixed Charge":英美法中的固定抵押(Fixed Charge)近似于普通抵押,區别于浮動抵押(Floating Charge)。

三、法律特征與實務要點

  1. 財産範圍

    • 可抵押財産包括不動産(房屋、土地)、特殊動産(船舶、航空器)、以及《民法典》第395條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産」。
    • 禁止抵押物:土地所有權、公益設施、權屬不明財産等(《民法典》第399條)。
  2. 優先受償權效力

    • 抵押權人優先于普通債權人受償;
    • 同一財産多重抵押時,按登記時間确定清償順序(《民法典》第414條)。
  3. 登記生效主義

    • 不動産抵押采登記生效(如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不成立);
    • 動産抵押采登記對抗(抵押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物權·第十七章抵押權)
  2.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3.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擔保法精解》

(注:因網絡限制未提供直接鍊接,請通過官方渠道訪問上述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普通抵押是常見的擔保方式,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在不轉移財産占有的情況下,将特定財産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産折價、拍賣或變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一、基本定義

  1. 不轉移占有
    抵押財産仍由抵押人占有和使用,無需交付給債權人。
  2. 書面合同
    需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明确雙方權利義務。

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4條,抵押權的設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三、抵押物範圍

四、權利義務

  1. 抵押人權利
    可繼續使用抵押物,但處分(如出售)需經抵押權人同意。
  2. 抵押權人權利
    享有優先受償權,并可監督抵押物狀态。

五、實現方式

債務違約時,債權人可通過司法程式将抵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款項優先用于清償債務。

六、與質押的區别

質押需轉移財産占有(如存單、珠寶交債權人保管),而抵押無需轉移。

總結來看,普通抵押通過“不轉移占有”平衡了擔保效力與抵押人財産使用權,是民事活動中廣泛應用的擔保形式。更多細節可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款或專業法律解讀。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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