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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訴訟英文解釋翻譯、普通法訴訟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mmon law action

分詞翻譯:

普通法的英語翻譯:

【經】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訴訟的英語翻譯: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專業解析

普通法訴訟(Common Law Action) 指在普通法體系(Common Law System)下,當事人通過法院解決糾紛的法律程式。其核心特征在于依賴司法判例(Judicial Precedent) 作為主要法律淵源,遵循“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則,即先前法院的判決對後續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或說服力。

其詳細含義包含以下關鍵點:

  1. 判例法基礎:與成文法(Statutory Law)相對,普通法訴訟主要依據曆史上法官在具體案件中的判決所形成的法律規則和原則進行裁判。法官在審判中通過解釋先例并適用于當前案件來“發現法律”。
  2. 對抗式程式(Adversarial System):訴訟過程由當事人(原告與被告)及其律師主導。雙方負責收集證據、提出主張、進行辯論和交叉質證,法官則扮演相對中立的仲裁者角色,确保程式公正并最終作出裁決。這與大陸法系的“糾問式程式”(Inquisitorial System)形成對比。
  3. 程式特點:
    • 令狀制度(Writs System - 曆史起源):曆史上,普通法訴訟始于原告向國王法庭申請特定令狀(如侵害令狀、債務令狀),每種令狀對應固定的訴訟形式和救濟方式。現代訴訟程式雖已簡化,但仍保留了對訴訟形式(Forms of Action)的某些曆史影響。
    • 陪審團審判(Jury Trial):在事實認定方面,普通法訴訟(尤其在刑事和部分民事案件中)傳統上依賴陪審團決定事實問題(如被告是否有罪、是否存在過失),法官則負責法律適用和程式指引。
    • 救濟方式:普通法訴訟傳統上主要提供金錢賠償(Damages)作為救濟。當普通法救濟不足時,當事人可向衡平法院(Court of Equity)尋求禁令(Injunction)、特定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等衡平法救濟。現代司法體系中,普通法法院通常也兼具衡平法管轄權。

權威來源參考:

網絡擴展解釋

普通法訴訟是普通法體系下特有的法律争議解決機制,其核心特征和定義可歸納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基礎

普通法訴訟是以判例法為基礎的法律實踐,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需參考曆史先例(cases)進行裁決。這種法律體系起源于英國,強調法律通過司法實踐逐步發展,而非完全依賴成文法典。訴訟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通過法院解決民事或刑事争議。

二、核心特點

  1. 遵循先例原則
    法官需依據類似曆史案例的判決結果,确保法律適用的一緻性和可預測性。
  2. 法官的靈活解釋權
    在具體案件中,法官可根據社會需求調整法律解釋,體現法律適應社會發展的靈活性。
  3. 對抗制程式
    訴訟雙方通過舉證、辯論等方式主導案件進程,法官居中裁判(此特點雖未直接提及,但屬于普通法訴訟的典型特征)。

三、分類與執行

普通法訴訟分為民事和刑事兩類:

四、與成文法體系的區别

普通法訴訟更依賴司法判例,而大陸法系(成文法)以法典為主要依據。例如,普通法法官可通過判例創造新規則,而成文法法官通常嚴格遵循既有條文。

如需進一步了解普通法訴訟的曆史演變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原始内容。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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