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fault; default of apperance
"不到案"是法律術語,指涉案人員未依照司法機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或參與訴訟程式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司法機關有權對拒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在漢英法律詞典中,該詞對應的英文翻譯為"failure to appear before judicial authorities"或"non-compliance with court summons"(《中國法律術語英譯研究》,商務印書館2020版)。
該行為将産生三重法律後果:
英美法系中對應的概念為"contempt of court"(藐視法庭),但中國法律體系采用"不到案"特指刑事訴訟中的缺席行為。該術語常見于公安部通緝令文書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中。
“不到案”是一個法律術語,指被傳喚或通知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按照法定要求到司法機關(如法院、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參與訴訟或履行相關法律程式的行為。根據不同的法律場景和當事人身份,其法律後果和處理方式有所不同:
拘傳
刑事被告人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法院可采取拘傳措施(強制到庭)。
逮捕
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若傳喚不到案,可能被法院決定逮捕,以防止其逃避審判或妨礙司法程式。
按撤訴處理
自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按撤訴處理。
缺席判決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決,但需确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例如,民間借貸糾紛中,若原告不到庭且證據不足,法院可能駁回其主張。
影響事實認定
原告拒不到庭可能導緻法院無法核實關鍵事實(如借貸金額),進而影響判決結果。
強制傳喚
違法行為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公安機關可強制傳喚,但需經審批并出示傳喚證。
處罰限制
若當事人始終不到案且無法查清違法事實,公安機關不能直接作出治安處罰決定。
“無正當理由”通常指未提供疾病、不可抗力等合法事由。若當事人能證明無法到案的合理原因,司法機關可能暫緩或調整處理措施。
“不到案”在不同法律程式中可能導緻強制措施、程式終止或不利判決,具體需結合案件性質及當事人身份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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