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fault; default of apperance
"不到案"是法律术语,指涉案人员未依照司法机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或参与诉讼程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司法机关有权对拒绝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在汉英法律词典中,该词对应的英文翻译为"failure to appear before judicial authorities"或"non-compliance with court summons"(《中国法律术语英译研究》,商务印书馆2020版)。
该行为将产生三重法律后果:
英美法系中对应的概念为"contempt of court"(藐视法庭),但中国法律体系采用"不到案"特指刑事诉讼中的缺席行为。该术语常见于公安部通缉令文书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
“不到案”是一个法律术语,指被传唤或通知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法定要求到司法机关(如法院、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参与诉讼或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法律场景和当事人身份,其法律后果和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拘传
刑事被告人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法院可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到庭)。
逮捕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若传唤不到案,可能被法院决定逮捕,以防止其逃避审判或妨碍司法程序。
按撤诉处理
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按撤诉处理。
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但需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例如,民间借贷纠纷中,若原告不到庭且证据不足,法院可能驳回其主张。
影响事实认定
原告拒不到庭可能导致法院无法核实关键事实(如借贷金额),进而影响判决结果。
强制传唤
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公安机关可强制传唤,但需经审批并出示传唤证。
处罚限制
若当事人始终不到案且无法查清违法事实,公安机关不能直接作出治安处罚决定。
“无正当理由”通常指未提供疾病、不可抗力等合法事由。若当事人能证明无法到案的合理原因,司法机关可能暂缓或调整处理措施。
“不到案”在不同法律程序中可能导致强制措施、程序终止或不利判决,具体需结合案件性质及当事人身份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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