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中債務的解除英文解釋翻譯、破産中債務的解除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discharge of claim in bankruptcy
分詞翻譯:
産的英語翻譯:
give birth to; lay; produce
【醫】 toco-; toko-
中的英語翻譯:
be hit by; fit exactly; hit; suffer
【計】 medium
【化】 meso-
【醫】 coup; stroke
債務的英語翻譯:
debt; liability
【經】 debt; engagements; financial obligation; indebtedness; obligation
解除的英語翻譯:
get rid of; relieve of; break off; free from; release from; unpack
【醫】 de-; des-
【經】 absolve; dissolution; exoneration; removal; rescission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破産中債務的解除”對應的英文表述為"discharge of debts in bankruptcy",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94條确立的法律程式,即法院确認債務人已完成破産財産分配方案後,對未清償債務予以法定豁免的制度。
該程式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 法定豁免範圍:根據美國《聯邦破産法典》第11篇第727條,豁免債務通常包括信用卡債務、醫療賬單等無擔保債務,但不含子女撫養費、學生貸款等特定債務
- 司法審查要件:債務人需滿足《企業破産法》第87條規定的誠信義務,包括完整披露資産、配合破産管理人工作等
- 法律效力邊界:香港司法機構判例明确該解除令僅對參加破産程式的債權人産生約束力
該制度在跨境破産案件中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境破産示範法》第17條規定的承認與執行機制,形成國際通行的債務處理框架。法律效力溯及力問題可參考英國《1986年破産法》第281條确立的"fresh start"原則。
網絡擴展解釋
破産中債務的解除是指在企業破産程式啟動後,基于《企業破産法》及相關規定,對債務人或債權債務關系采取的特殊處理措施。這一概念涉及多個法律層面,需結合具體情形分析:
一、待履行合同的解除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十八條(),管理人有權在破産申請受理後解除“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若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限(2個月或收到催告後30日)内通知或答複,合同自動解除。此類解除的核心在于:
- 債務範圍調整:債權人僅能主張合同解除後的實際損失作為破産債權,而非原合同全部權利義務()。
- 解除後果: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管理人可選擇繼續履行或解除以優化破産財産處置。
二、程式性措施的解除
破産程式啟動後,相關執行措施和保全措施需中止或解除:
- 保全解除:依據《企業破産法》第十九條(),法院受理破産後,針對債務人財産的查封、凍結等保全措施應解除,執行程式中止,以實現破産財産統一管理。
- 限高令解除:若債務人進入破産程式,對其法定代表人等的限制消費令可能解除()。
三、債務的最終處理
債務解除不等于債務消滅,而是通過破産程式确定清償方式:
- 清算程式:債務按法定順序清償,未清償部分依法免除(需滿足法定條件)。
- 重整/和解程式:債務可通過重整計劃調整清償比例、期限,或通過和解協議達成新安排()。
四、與其他機制的區别
- 抵銷權:債權人可主張破産前互負債務的抵銷,但受嚴格限制()。
- 債務免除:普通法中的債權人單方免除行為不適用于破産程式,後者需依法定程式處理。
破産中債務的解除是綜合性的法律行為,既包括合同關系終止、執行措施解除等程式性操作,也涉及債務清償方案的實質調整。其核心目标在于平衡債權人利益與債務人財産最大化,确保破産程式公平高效推進。具體個案需結合《企業破産法》條款及司法解釋綜合分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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