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solvent debtor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經】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debtor; obligor
【經】 credit receiver; obligator; obligor
破産債務人(Bankrupt Debtor)指經法院依法宣告破産,其全部財産被接管用于清償債務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在破産程式中,該主體喪失對其財産的管理處分權,其財産将作為破産財産由管理人統一分配清償債權人。其核心特征包括:
英譯術語依據:
法律特征補充:
破産債務人的權利能力受破産法約束,例如我國《企業破産法》第15條規定,債務人需承擔財産移交、配合清算等義務。其法律身份區别于一般債務人,核心在于喪失財産自主權并進入強制償債程式。
(注:因未獲取可驗證的實時網頁鍊接,此處未提供具體參考文獻鍊接,但術語定義與法律條款均基于權威法律典籍及成文法條文。)
破産債務人是指在破産程式中被依法宣告破産,并需承擔債務清理責任的主體。以下從多個維度綜合解釋該概念:
破産債務人指因資不抵債或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經法定程式被宣告破産的自然人或法人。其核心特征是喪失償債能力,需通過破産程式清理債務。
破産債務人財産包括破産申請時全部資産(貨币與非貨币財産)及程式終結前新取得的財産。例如廠房、設備、專利等,均需納入清算以清償債務。
破産程式旨在通過重整或清算公平分配財産,既保護債權人權益,也為債務人提供退出或重生機制。債務人需遵守法院和管理人安排,确保程式合法合規。
破産債務人不僅是債務承擔主體,更涉及複雜的法律義務與財産管理機制。具體個案需結合《企業破産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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