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ankruptcy petition
破産申請(Bankruptcy Petition)是債務人、債權人或負有清算責任的主體依法向法院提交的啟動破産程式的正式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2條和第7條,當企業法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債務人或債權人可向法院提出破産申請。
從法律效力看,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将産生以下法律後果:1) 中止對債務人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式;2) 債務人對個别債權人的清償無效;3) 債權人須通過破産程式申報債權。該程式既包含破産清算,也可轉為重整或和解程式(《企業破産法》第16、19條)。
英文法律術語中,"bankruptcy petition"特指向法院提交的破産請求文件,而"bankruptcy filing"更側重申請行為本身。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破産法立法指南》,中國破産申請制度符合國際通行的“申請主義”原則,即需經法定主體主動提出申請方能啟動程式。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3〕8號)強調,法院審查破産申請時應重點核實:1) 申請人主體資格;2) 被申請人破産原因證據;3) 案件管轄權依據。不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請應在5日内通知補正,否則裁定不予受理。
破産申請是指債權人、債務人或特定清算責任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債務人破産以清償債務的訴訟請求,是啟動破産程式的前提條件。以下從定義、法律性質、主體資格等方面進行解析:
破産申請是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債務人破産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
擴展說明:根據《企業破産法》第七條,債務人符合“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的情形時,可主動申請破産。該制度旨在平衡債權人權益與債務人救濟,避免債務危機擴大化。
如需了解完整流程或法律細節,可參考《企業破産法》或法院發布的實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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