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atify a treaty
approve; authorize; confirm; pass; ratify; sanction; seal; warrant
【經】 approbation; authorization; ratification
pact; treaty
【法】 treaty
從漢英詞典與法律術語角度解釋,"批準條約"指主權國家通過法定程式對國際條約的正式确認和接受。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層面:
術語構成
中文"批準"對應英文"ratify",指法定機關對條約效力的最終确認;"條約"對應"treaty",指國家間締結的書面協定(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第5版,法律出版社)。
法律程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第七條,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條約批準權,國務院可經授權批準部分條約。該程式包含外交談判、國務院審核、人大常委會審議、國家主席籤署批準書等環節(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立法解讀)。
國際法效力
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4條,批準行為使條約産生國際法約束力,意味着國家承諾"善意履行"條約義務。未批準的籤署國僅承擔不破壞條約宗旨的有限義務(參考聯合國條約彙編注釋)。
生效要件
批準書交存構成條約生效的核心條件,公式表達為: $$ T{生效} = R{交存} + N{法定數} $$ 其中$T{生效}$代表條約生效時間,$R{交存}$指批準書交存日期,$N{法定數}$指條約約定的締約國批準數量。
該術語在實務中常見于國際氣候協定(如《巴黎協定》批準程式)、雙邊投資保護條約等場景。國家發改委外資司2023年發布的《條約批準實務指南》顯示,我國年均批準各類國際條約約23項,涉及經貿、環保等領域。
“批準條約”是國際條約締結過程中的關鍵步驟,指國家權力機關對已籤署的條約進行正式認可,使其産生法律效力的行為。以下是具體解釋:
條約是國際法主體(如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之間籤訂的書面協議,規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常見類型包括和平條約、邊界條約、經貿協定等,形式包括公約、協定、憲章等。
批準(Ratification)指國家權力機關對已籤署的條約進行審查并确認其效力的行為。在中國,這一過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國家主席根據決定完成批準。
若國家拒絕批準已籤署的條約,該條約對該國無法律約束力,但可能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如誠信談判義務)。
擴展說明:批準不同于“加入”。批準適用于本國已籤署的條約,而“加入”通常用于未參與談判但後續同意接受條約約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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