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letter of ratification
批準書(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是國際法領域的一項正式文件,指國家權力機關對已籤署的國際條約或協定表示最終同意接受其約束的書面确認。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4條,批準書是完成條約批準程式的法定形式,通常由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籤署,并加蓋國玺或官方印章。
從法律效力上看,批準書的核心要素包括三點:(1)明确聲明國家接受條約條款的意願;(2)确認已完成國内法定批準程式;(3)承擔履行條約義務的承諾。例如中國在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由國家主席籤署批準書遞交聯合國秘書長。
在國際實踐中,批準書的内容結構通常包含:
根據美國國務院《條約事務術語指南》,批準書的遞交需通過外交渠道完成,且多附有全權證書核實籤署人身份。該文件構成國際條約生效的必備要件,尤其適用于涉及主權讓渡或重大利益調整的多邊公約。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官方文件庫顯示,成員方在完成國内審批後,需向WTO總幹事交存批準書以實現權利義務的最終綁定。
批準書是國際法領域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具體解釋如下:
批準書是由國家領導人或法定機構籤署的正式文件,用于确認本國政府同意與外國籤訂的條約。其核心作用是完成條約的法定批準程式,隻有經雙方互換批準書後,條約才能正式生效。
微軟CEO曾稱監管批準書為"合作進程的初步階段裡程碑",印證了在國際商務中的實際應用。曆史上三國幹涉還遼事件中,清政府曾試圖通過延期交換批準書來修改條約。
不同于核準書(適用于國内法規)和同意書(民事領域),批準書具有主權行為性質,體現國家意志。
如需了解具體國家的批準書格式或國際公約的批準程式,可查閱《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或相關國家的外交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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