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和平英文解釋翻譯、破壞和平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eace-breaking
分詞翻譯:
破壞的英語翻譯:
destroy; spoil; ruin; demolish; wreck; sabotage; destruction; subversion
torpedo; wreckage
【計】 blow-up
【醫】 destruction
【經】 baffled; breach of confidence
和平的英語翻譯:
peace
【法】 peace
專業解析
"破壞和平"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社會含義的短語,在漢英詞典中通常對應多個英文表達,其核心含義是指采取行動擾亂或終止了社會秩序、公共安甯或國家/國際間的和平狀态。
從漢英詞典角度詳細解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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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含義:
- 中文解析: “破壞”意指損壞、毀壞、打破;“和平”指沒有戰争或沖突的狀态,社會安定、秩序井然。因此,“破壞和平”字面意思是“打破和平狀态”,引申為做出導緻公共秩序混亂、社會動蕩或引發沖突的行為。
- 主要英文對應詞:
- Breach of the peace: 這是最直接、最常用的法律術語對應詞。它指擾亂公共秩序和安甯的行為,通常發生在公共場所,可能包括打架鬥毆、制造巨大噪音、煽動騷亂等。這種行為可能導緻行為人被逮捕(如英美法系中的“arrestable offence”)。例如:“他的行為構成了破壞和平 (breach of the peace)。”
- Disturb the peace: 與“breach of the peace”含義非常接近,也指擾亂公共安甯和良好秩序的行為。例如:“禁止在深夜喧嘩破壞和平 (disturb the peace)。”
- Break the peace: 語義上與上述兩者相似,指打破和平狀态的行為。例如:“任何試圖破壞和平 (break the peace) 的行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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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層面的延伸(國際法/國内法):
- 在國際法語境下,“破壞和平”可以指更嚴重的、構成國際罪行的行為,即破壞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行為。這通常對應:
- Acts against peace / Crimes against peace: 指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争,或違反國際條約、協定或保證的戰争,或參與為實現上述任何行為的共同計劃或陰謀。這是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确立的核心罪行之一,後被納入《聯合國憲章》第七章(關于對于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及侵略行為之應付辦法)的框架内。例如:“侵略戰争是嚴重的破壞和平罪 (crime against peace)。” (來源:聯合國憲章第七章, Article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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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場景:
- 國内治安: 指個人或群體在公共場所實施的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對應 breach of the peace, disturb the peace)。
- 國際關系: 指國家或實體實施的威脅或破壞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行為,特别是侵略行為(對應 acts against peace, crimes against peace)。
“破壞和平”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對應詞是breach of the peace 和disturb the peace,主要指擾亂公共秩序和社會安甯的行為。在國際法語境下,它對應更嚴重的acts against peace 或crimes against peace,特指破壞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行為,尤其是侵略戰争。理解該短語需要根據具體語境判斷其嚴重程度和適用範圍。
參考來源:
- 《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 - 對 "breach of the peace", "disturb the peace" 等詞條的定義和用法。
- 《布萊克法律詞典》 - 對 "breach of the peace" 的法律定義。
- 《聯合國憲章》第七章 (Chapter VII of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 關于 "threat to the peace, breach of the peace, or act of aggression" 的規定。
網絡擴展解釋
“破壞和平”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短語,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和法律框架:
一、基本含義
指通過具體行為打破現有的和平狀态,例如:
- 發動戰争或軍事侵略(國際層面)
- 煽動暴力沖突、制造社會騷亂(國内層面)
- 傳播仇恨言論引發群體對立(社會層面)
二、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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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範疇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39條,破壞和平屬于“危害和平罪”,特指國家層面的侵略行為,如:非法入侵他國領土、違反停戰協議等。典型案例包括二戰軸心國的侵略行為(紐倫堡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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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内法層面
多數國家刑法将以下行為視為破壞和平:
三、構成要件
- 行為特征:具有主動性和組織性,非偶然沖突
- 危害程度:威脅到地區/國家層面的安全秩序
- 主觀故意:存在明确的破壞意圖
四、法律責任
國際刑事法院可對危害和平罪判處終身監禁,各國國内法普遍規定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特别嚴重者可判死刑(部分保留死刑國家)。
注:該概念與“擾亂公共秩序”的區别在于危害規模和嚴重性,後者通常指較輕的違法行為。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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