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eptitude
"不稱職"的漢英詞典釋義詳解
一、核心含義
"不稱職"指個體因缺乏所需能力、知識或資質,無法有效履行特定職責或崗位要求。其核心英文對應詞為:
二、法律與行政語境
在正式文書中,"不稱職"常用于描述公職人員或雇員因履職不力而需追責的狀态,例如:
"公務員年度考核不稱職者,須接受崗位調整或培訓"(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細則)。
英文表述為"dereliction of duty"(玩忽職守)或"underperforming"(績效不達标),體現責任缺失(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三、行為表現特征
詞典釋義通常關聯以下具體行為:
四、權威引用參考
《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10版)對"incompetent"的釋義:
"lacking the necessary skill or ability to do sth successfully."
(缺乏成功完成某事所需的技能或能力)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對"incompetency"的界定:
"The state of being unable or unqualified to perform a required duty."
(無法或沒有資格履行必要職責的狀态)
注:以上釋義綜合權威詞典定義,適用于學術、法律及日常場景,引用來源均為語言學及法律領域公認參考工具。
“不稱職”指某人因能力不足、态度不端或行為失範,無法達到所在職務的基本要求或履行應盡責任。以下是綜合解釋:
基本定義
通常指在特定崗位中,因個人能力、素質或工作表現不達标,未能通過定期考核或被認定為不勝任。例如公務員若政治素養、業務能力較差,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會被評定為“不稱職”。
具體表現
應用場景
該詞多用于職場或組織考核,尤其是公務員、企事業單位的績效評價。但也存在主觀因素,如因私心被惡意評價為不稱職的情況。
延伸含義
廣義上可形容未履行非職務責任的行為,如朋友間未提供必要幫助或傾聽。
曆史與語境
古漢語中已有類似用法,如《漢書》記載“不職”指官員不勝任,強調對職責的失守。
若需更完整的定義或法律依據,可參考公務員考核相關文件或組織内部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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