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法上的債務英文解釋翻譯、平衡法上的債務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quitable liabilities
分詞翻譯:
平衡法的英語翻譯:
【計】 balancing method
【經】 levelling method
上的英語翻譯: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債務的英語翻譯:
debt; liability
【經】 debt; engagements; financial obligation; indebtedness; obligation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平衡法上的債務”(Equitable Debt)指基于衡平法(Equity)原則而非普通法(Common Law)嚴格規則所産生或承認的債務義務。其核心在于追求實質公平,而非拘泥于形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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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與核心特征
平衡法上的債務源于衡平法管轄的事項。當普通法無法提供充分救濟或強制執行會顯失公平時,衡平法院(或具有衡平法管轄權的現代法院)會介入,基于公平、良心(Conscience)和正義原則确認債務的存在或調整其履行方式。其關鍵特征在于承認基于信任關系(如信托)、不當得利或特定承諾(即使缺乏普通法要求的嚴格對價)而産生的義務。來源:英國司法部關于衡平法原則的解釋(gov.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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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普通法債務的區别
- 産生基礎:普通法債務通常基于合同(需有對價)、侵權或制定法規定,形式要求嚴格。平衡法上的債務則基于公平原則,可能源于口頭信托、非正式承諾、不當得利或防止欺詐的需要。
- 救濟方式:普通法主要提供金錢損害賠償。衡平法則可提供特定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禁制令(Injunction)或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等更靈活的救濟,迫使債務人履行特定行為或返還財産,以實現實質公平。來源:美國康奈爾大學法律信息研究所(LII)對衡平法的定義(cornell.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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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場景
- 信托關系:受托人(Trustee)對受益人(Beneficiary)負有的返還信托財産或收益的義務,是典型的衡平法債務。普通法可能僅承認受托人是財産法定所有者。
- 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一方無法律依據(如無效合同)而獲得利益,導緻另一方受損,衡平法可要求獲利方返還該利益,形成返還債務(Debt for Restitution)。
- 部分履行(Part Performance):土地買賣合同雖不符合普通法要求的書面形式(如《防止欺詐法》),但買方已部分履行(如支付價款并占有土地),衡平法可強制賣方履行合同,買方支付剩餘價款即構成衡平法債務。
- 良心債務(Debt of Honour):某些基于道德或公平的債務,普通法不予強制執行,但衡平法可能在特定情況下介入。來源:經典法律教材《斯奈爾論衡平法》(Snell's Equity)對衡平法義務的闡述(sweetandmaxwell.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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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
平衡法上的債務主要通過衡平法救濟強制執行。例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命令債務人:
- 實際履行支付或交付義務(Specific Performance)。
- 通過禁制令阻止債務人處置資産。
- 在債務人破産時,衡平法債務可能享有不同于普通法債務的清償順位(如信托財産獨立于受托人破産財産)。來源:英國高等法院衡平法庭實務指南(justice.gov.uk)。
“平衡法上的債務”指由衡平法原則确認的、旨在實現實質公平的債務義務,其産生基礎、認定标準和救濟方式均區别于普通法債務,核心在于糾正普通法僵化規則可能導緻的非正義結果。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現有資料,“平衡法上的債務”這一術語在搜索結果中未直接提及,但結合法律語境和“平衡法”(可能指“衡平法”)的法學概念,可以推斷其含義如下:
1.可能的術語辨析
- 平衡法 vs 衡平法:中文語境中可能存在表述誤差。若用戶實際指“衡平法上的債務”,則需結合普通法系中的衡平法原則解釋。衡平法(Equity)是普通法系的補充法律體系,強調公平、正義和良心,用于彌補普通法的僵化(如強制履行、禁令等救濟措施)。
2.衡平法對債務的影響
- 債務救濟:在衡平法框架下,若債務人因特殊情形(如欺詐、顯失公平)背負債務,法院可能通過調整債務條款(如減免利息、延長還款期限)實現實質公平。
- 優先權與擔保:衡平法可能賦予特定債權人優先受償權,例如通過“衡平留置權”保護未登記但基于公平原則應獲保障的債權。
3.與普通法債務的區别
- 普通法債務側重合同約定和法定責任,而衡平法債務更關注個案中的公平性,可能突破形式條款限制。例如,普通法要求嚴格履行還款義務,衡平法則可能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允許債務調整。
4.法律依據補充
- 我國《民法典》未直接采用“衡平法”概念,但部分條款體現了類似精神,如第533條的情勢變更原則,允許在合同基礎條件重大變化時協商或請求司法調整債務。
建議:若需進一步探讨具體案例或法律程式,請确認術語準确性(如是否為“衡平法”),并提供更多背景信息以便針對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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