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quitable defence
【計】 balancing method
【經】 levelling method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contradict; counterplea; demur; demurrer; plea
【法】 ad respondendum; counterplea; counterplead; defence; demur; exceptio
exception; plea; plead; pleading; remonstrance; remonstrate; traverse
平衡法上的抗辯(Equitable Defence) 是英美法系中的一個專業法律術語,指被告在衡平法(Equity)框架下提出的、旨在阻卻原告訴訟請求或尋求特定救濟的抗辯理由。其核心在于衡平法追求的“公平正義”(fairness)與“良心原則”(conscience),而非普通法(Common Law)的嚴格規則。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詳細含義:
衡平法背景
衡平法起源于英國中世紀,為彌補普通法的僵化與不足,由大法官法院(Court of Chancery)發展出的一套法律原則。抗辯在此語境下,需符合衡平法的“公平”“正義”理念(如防止欺詐、救濟不公)。
來源:英國國家檔案館《衡平法曆史文獻》
抗辯的實質
指被告援引衡平法原則(如“潔淨之手原則”“懈怠原則”)請求法院拒絕原告的衡平救濟(如強制履行、禁令),或削弱其法律主張的效力。例如,原告自身行為不公正(unclean hands)時,其訴求可能被駁回。
來源:Westlaw法律數據庫《衡平法抗辯要件》
潔淨之手原則(Unclean Hands)
若原告自身存在不道德或非法行為,且該行為與訴訟直接相關,法院可拒絕其救濟請求。例如,在合同欺詐糾紛中,原告若隱瞞關鍵信息,被告可援引此原則抗辯。
來源:LexisNexis《衡平法抗辯判例集》
懈怠(Laches)
原告不合理地延遲行使權利,導緻被告遭受損害(如證據滅失、證人遺忘),衡平法院可能拒絕救濟。區别于普通法的訴訟時效,此抗辯更關注“延遲導緻的實質不公”。
來源:《美國法律重述·衡平法篇》*
禁反言(Estoppel)
若原告的言行使被告合理信賴并采取行動,原告事後不得推翻先前立場(如允諾不追債後卻又起訴)。
來源:英國司法部《衡平法實務指南》*
對抗性程式
抗辯需在答辯狀中明确提出,并輔以事實證據。法官基于衡平裁量權(equitable discretion)判斷是否采納,而非簡單適用法律條文。
來源:Westlaw《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衡平條款》*
救濟限制
成功援引衡平抗辯通常導緻原告的衡平救濟請求被拒(如無法獲得禁令),但可能不影響其普通法救濟(如金錢賠償)。
來源:《牛津法律辭典》"Equitable Defence"詞條*
對比維度 | 平衡法上的抗辯 | 普通法抗辯 |
---|---|---|
法律淵源 | 衡平法原則與判例 | 成文法與普通法先例 |
核心焦點 | 實質公平與良心約束 | 法定權利與程式規則 |
法官角色 | 高度裁量權,靈活適用原則 | 嚴格遵循先例與條文 |
典型例證 | 潔淨之手、懈怠、禁反言 | 訴訟時效、正當防衛 |
權威參考來源:
“平衡法上的抗辯”是法律術語,通常指基于衡平法(Equity)原則提出的抗辯。衡平法作為普通法體系的補充,強調公平與正義,其抗辯事由多涉及對原告行為或權利行使的公平性限制。以下是綜合相關信息的解釋:
抗辯是被告對原告主張的對抗性回應,可能涉及程式或實體層面。而“平衡法上的抗辯”特指基于衡平法原則的抗辯,旨在防止原告濫用權利或違背公平原則。例如,原告存在不當行為(如欺詐、隱瞞事實)時,被告可援引此類抗辯。
平衡法上的抗辯常見以下形式:
衡平法抗辯通過限制原告權利濫用,平衡訴訟雙方利益,維護司法公正。例如,在合同糾紛中,若原告隱瞞關鍵信息,被告可援引“不潔之手”抗辯,使原告喪失勝訴權。
“平衡法上的抗辯”是普通法體系中基于公平原則的特殊抗辯類型,其核心在于防止權利行使中的不公平現象。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適用條件,可參考相關判例或法律釋義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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