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parity clause
par; parity
【經】 at par; equation price; par; parity; parity price; parity value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平價條款(Parity Clause) 是國際條約(尤其是雙邊投資協定和貿易協定)中常見的法律條款,其核心含義是要求締約方相互保證,給予對方投資者或投資不低于其給予任何第三國投資者或投資的待遇。這一條款旨在消除歧視,促進公平競争環境。其詳細含義可從以下角度理解:
平價條款,又稱“非歧視條款”或“平等待遇條款”,在法律文本中通常體現為“最惠國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MFN) 和“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NT) 的結合。其核心要求是:
該條款通過消除“内外差别”和“國别差别”,保障跨國投資者享有公平的市場準入和運營條件(來源: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國際投資協定指南》)。
平價條款的具體形式因協定而異,主要分為兩類:
涵蓋投資準入、設立、管理、運營、處置等全生命周期,例如《中美雙邊投資協定(草案)》規定:“任一締約方投資者在對方境内的投資,應始終享受公平和平等的待遇”(來源:美國國務院條約文件庫)。
僅適用于特定領域(如稅收、争端解決),例如部分協定排除對“區域性貿易安排”(如歐盟、東盟)的適用(來源:世界貿易組織《最惠國待遇例外清單》)。
平價條款的適用常引發以下法律争議:
條款僅要求對“類似情況”的投資給予平等待遇。若東道國主張外資與内資所處行業、規模或風險不同,可拒絕適用平價條款(參考案例:ICSID Case No. ARB/05/22)。
多數協定允許為公共健康、國家安全等采取歧視性措施,例如《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CPTPP)第9章明确保留監管主權(來源:CPTPP官方文本)。
“平價條款”這一表述在常規經濟或法律術語中并不常見,但結合“平價”的通用定義和可能的適用場景,可以推測其在特定領域中的含義如下:
“平價”通常指價格公平合理,與商品或服務的價值相符。在金融領域,它可能指證券發行價格等于面值(如債券按面值發行);在商業中則指價格親民、性價比高(如平價商品)。
根據場景不同,可能包括以下含義:
若涉及法律合同,“平價條款”可能強調雙方對價格公平性的認可,例如在長期合作中維持穩定價格,或參照特定标準(如政府指導價)調整價格。
由于“平價條款”并非标準術語,建議結合具體行業或合同背景進一步确認。如需法律或金融場景的精準解釋,請補充更多上下文信息。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