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qual suffrage
equality; evenness
【法】 equality; equalization
suffrage; the right to vote; vote
【法】 elective franchise; jus suffragii; right of choice; right to vote
suffrage; suffragium; voting right
平等選舉權(Equal Suffrage)是指公民在選舉活動中依法享有平等參與和表達意願的權利,其核心在于消除基于性别、種族、財産、教育等不合理因素的投票資格限制,确保每位選民在選舉中的法律地位和投票效力平等。以下是具體解析:
平等性原則
選民在選舉中擁有平等的投票權,即“一人一票、每票等值”(One person, one vote)。例如,我國《憲法》第34條明确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職業等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對應英文術語:Equal voting weight / Equivalence of votes
非歧視性保障
禁止以財産、教育程度或性别為由剝奪選舉資格。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要求締約國保障公民“不受無理限制”的平等選舉權。
地域平等
選區劃分需遵循人口比例原則,避免出現“票值稀釋”(Vote dilution)。例如,我國2010年《選舉法》修正案确立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術語對照:Equitable districting /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程式平等
包括選民登記無差别化、投票流程标準化(如秘密投票)及選舉救濟機制統一性。參考《世界人權宣言》第21條對“普遍平等選舉”的程式要求。
國内法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4條(公民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4條(平等選舉原則)
國際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25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官方釋義)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7條(性别平等選舉保障)
王世傑、錢端升在《比較憲法》中強調:“平等選舉權不僅要求形式資格平等,更需實現實質投票影響力的均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版,第183頁)。
注:引用來源包括全國人大官網法律文本、聯合國公約數據庫及權威學術著作,具體鍊接因平台限制未予展示,讀者可通過官方渠道檢索原文。
平等選舉權是選舉制度的核心原則之一,其核心内涵是保障選民在選舉過程中享有平等的權利效力。具體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
1. 基本定義
平等選舉權指所有選民在選舉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體現為“一人一票、每票等值”。這一原則在我國憲法和選舉法中明确規定,旨在消除因身份、財産等因素造成的選舉特權或歧視。
2. 具體表現
3. 與其他制度的對比
資本主義國家雖宣稱平等選舉,但常通過選區劃分、財産限制等隱性手段削弱其實際效力;我國則通過法律保障和制度設計(如城鄉代表比例調整)實現更真實的平等。
擴展補充
該原則還體現在候選人提名平等上:選民聯名推薦與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均需依法列入候選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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