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position of jury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經】 jury
compose; consist; constitute; form; make up
【化】 composition
【醫】 composition
【經】 constitution; forms
陪審團組成指在普通法體系中依照法定程式篩選、确定參與案件審理的公民集體。根據美國聯邦法院的司法實踐,其核心要素包含三個方面:
資格篩選機制 陪審員通常從選民登記冊或駕駛執照數據庫中隨機抽取初選名單,候選人需滿足法定年齡(18-70周歲)、屬地居住要求及語言能力标準。排除因素包括重罪前科或存在利益沖突,此标準源自《美國聯邦陪審團選拔與服務法案》第1865條。
公正性保障程式 通過"預先審查"(voir dire)環節,控辯雙方律師可對候選人進行背景質詢,行使有因回避或無因回避權。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7(b)條規定,民事案件需保留至少6名陪審員,刑事案件則需12人達成一緻裁決。
法定人數規範 美國司法部《陪審員選拔手冊》載明,典型陪審團包含12名正式成員及2-4名候補成員。在死刑案件中,部分州要求陪審團須全票通過量刑裁決,這源于最高法院在Ring v. Arizona案确立的憲法原則。
該制度設計體現了《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由公正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保障,其人員構成需同時滿足統計學代表性和個案公正性雙重标準。聯邦司法中心的研究顯示,85%的聯邦地區法院采用電子化隨機篩選系統實現人員初選。
陪審團的組成因司法體系不同而有所差異,主要分為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和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兩類:
人員構成
由普通公民擔任,需滿足以下條件:
管理機制
分類與職責
成員資格
特點
中國陪審員制度強調政治素養與道德标準,而英美陪審團側重公民廣泛代表性。具體組成規則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或英美相關司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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