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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官法庭英文解釋翻譯、陪審官法庭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icastery

分詞翻譯:

陪審的英語翻譯:

【法】 act as an assessor

官的英語翻譯:

goverment official; officer; organ

法庭的英語翻譯:

court; lawcourt; courtroom; forum; tribunal
【法】 banc; bar; bench; court; court house; court of judicature
court of justice; courtroom; courts of law; judicial court
judicial tribunal; law court; law-court; officina justitiae
seat of justice; tribunal

專業解析

陪審官法庭(Jury Court)是英美法系中一種重要的審判組織形式,特指由陪審團(Jury)參與審理案件并作出事實認定的法庭。其核心特征在于将案件的事實認定權交由隨機選出的普通公民組成的陪審團行使,法官則主要負責法律適用和程式引導。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對其詳細解釋:

  1. 基本定義與結構

    陪審官法庭指在訴訟中采用陪審團制度的法庭。陪審團通常由12名(或更少)普通公民組成,經隨機遴選産生,負責聽取證據後獨立判斷案件事實(如罪名是否成立)。法官不參與事實裁決,僅就法律問題(如證據可采性、量刑)作出裁判,并在庭審中指導陪審團適用法律。這種"事實審與法律審分離"的模式是普通法系的标志性特征。

  2. 適用案件類型

    主要適用于刑事重罪案件(如謀殺、搶劫)及部分民事案件(如名譽侵權、高額賠償訴訟)。輕罪或特定民事糾紛可能不設陪審團。例如在美國聯邦法院,憲法第七修正案保障了特定民事案件的陪審團審判權。

  3. 運作流程

    • 遴選階段:從選民名單中隨機初選候選人,經控辯雙方篩選排除存在偏見者。
    • 庭審階段:陪審團全程聆聽證據、證人證言,法官解釋相關法律原則。
    • 評議裁決:陪審團閉門讨論後作出一緻(或多數)裁決,刑事案件需"排除合理懷疑"方可定罪。
  4. 法律淵源與功能

    起源于中世紀的英格蘭,旨在制約王權司法。現代陪審制度被視為公民參與司法的重要途徑,通過常識判斷彌補法律僵化,增強判決公信力。如英國《1974年陪審團法》(Juries Act 1974)明确規定了陪審員的資格與義務。

  5. 漢英術語對照

    • 陪審官法庭:Jury Court / Court with Jury
    • 陪審團:Jury
    • 事實認定:Fact-finding
    • 一緻裁決:Unanimous Verdict

說明:以上解釋基于通用法律知識庫中的權威定義,主要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及英美司法制度文獻。建議通過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HeinOnline)或政府司法門戶(如美國聯邦法院官網)獲取最新判例與法規細節。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陪審官法庭”的解釋,可綜合不同來源信息分以下要點說明:

一、詞義解析

  1. 陪審官
    指參與司法審判的特定人員。在古希臘雅典,陪審官(dicast)是每年從市民中選出的6000人之一,具有類似法官與陪審員的雙重職能,負責法律案件的審理與判決。現代語境下,陪審官通常指代參與法庭審判的陪審員或監督司法過程的非職業法官。

  2. 法庭
    指進行法律審判的場所或機構。陪審官法庭即指陪審官參與審判活動的司法場所或制度。


二、職能與制度差異

  1. 古希臘陪審官制度
    陪審官(dicast)由市民抽籤選出,每年更換,其職責包括聽取案件陳述、投票裁決,兼具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權力,體現了直接民主特征。

  2. 現代中國陪審員制度

    • 角色:人民陪審員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案件,可參與調解、收集證據、行使表決權,但在實踐中常因權限不足被視為“陪襯”。
    • 法律地位:與法官同等地位,需具備法律知識及公正态度,旨在保障司法民主與監督。
  3. 西方陪審團制度
    以英美法系為代表,陪審團(由普通公民組成)負責事實認定,法官負責法律適用。陪審員獨立投票,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三、實際應用與争議


如需進一步了解不同國家的陪審制度差異或具體案例,可查閱法學文獻或司法實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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