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ridical divorce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經】 adjudication; findings
divorce; divorce from; divorcement; repudiate; unmarry
【法】 break a marriage; divorce; divorce a vinculo matrimonii; divortium
vinculo matrimonii
判決離婚(Judicial Divorce)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根據法定條件及程式作出解除婚姻關系的裁判行為。其核心特征在于通過司法程式确認婚姻關系終止,適用于夫妻雙方無法就離婚、財産分割或子女撫養達成一緻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法院判決離婚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判決離婚自法院文書生效之日起産生法律約束力,婚姻關系正式解除。當事人需經曆起訴、舉證、庭審、調解及判決五個階段,全程受《民事訴訟法》規範。涉及財産分割或子女撫養争議的,法院可一并作出裁決。
法院判決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後,經法院審理并認定符合法定條件,最終以判決形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程式。以下是具體解釋:
基本概念
當夫妻無法就離婚、財産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協議時,一方可向法院起訴,法院通過審理後,若認定雙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調解無效,則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法院判決離婚需滿足“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條件。
法院認定“感情破裂”的具體情形包括(綜合):
嚴重過錯行為
分居事實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其他情形
前置調解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須先行調解,調解無效且符合法定條件才會判決離婚。
證據要求
原告需提供感情破裂的實質性證據(如分居證明、家暴記錄等),否則可能面臨敗訴風險。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訴訟細節,可參考《民法典》相關規定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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