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isuser
decide; determine; estimate; estimation; judge; judgement; verdict
【醫】 judgment
【經】 arbitrament; criterion
powers and authorities of office; province
【法】 reins of office
person; this
"判斷職權者"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代具有法定裁決權限的主體,其核心含義可從三個維度解析:
法定授權屬性 該術語對應英文"judicial authority holder",特指經法律程式授權行使司法裁判職能的個人或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此類職權的授予須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式确立。
職能邊界界定 在具體應用中包含兩類主體:
英美法系語境中,相關概念可見于Black's Law Dictionary對"adjudicator"的釋義,強調其區别于行政職權的獨立裁判特性。比較法視野下,大陸法系更注重職權法定原則,而普通法系側重遵循先例的裁量空間。
“判斷職權者”這一詞語的構成可拆解為“判斷”“職權”“者”三部分,其核心含義與法律術語中的“職權濫用者”相關。以下是具體解釋:
職權
指職務範圍内的權力,通常由法律法規賦予,具有以下特點:
判斷
在此語境中,“判斷”并非字面意義的“判定”,而是對應法律術語中的“濫用”(參考英文翻譯“misuser”)。
者
表示“某種行為的人”,如“作者”“讀者”,此處指“濫用職權的人”。
“判斷職權者”實際指濫用職權的人,即利用職務權力做出超出合法範圍的行為,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個體或主體。例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規行使權力、公司管理者以權謀私等。
根據《公司法》等規定,職權的行使需嚴格遵循程式,若存在濫用行為(如越權決策、謀取私利),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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