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ntente countries
attend; engage; enter; join; participate; take part in; partake in
【經】 take part in
entente
【法】 convention; entente; mise; pactum
country; nation; nationality; soil; state
【經】 state
從漢英詞典及國際法角度解釋,“參加協約的國家”(英文:Contracting State)指正式籤署并受國際條約(協約)法律約束的主權國家。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層:
主權行為主體
指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國家,通過法定程式(如籤署、批準、加入)明确接受條約義務。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國家成為“締約方”(Contracting Party)需完成國内法定程式,使條約産生法律效力(聯合國條約集術語庫)。
權利義務綁定
協約參加國享有條約賦予的權利(如貿易優惠、争端解決機制),同時承擔履約義務(如國内立法調整、定期報告)。例如《巴黎協定》締約方需提交國家自主貢獻(NDC)報告(UNFCCC術語表)。
特指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1914-1918)的軍事同盟集團:
當代“參加協約的國家”適用于各類多邊條約:
“協約國”是指第一次世界大戰中與同盟國對立的軍事聯盟集團,其核心國家及參戰情況如下:
協約國(Entente Powers)最初是1904-1907年由英國、法國、俄羅斯帝國通過“三國協約”形成的聯盟,旨在對抗以德國、奧匈帝國為首的同盟國。一戰爆發後,更多國家加入,最終形成包含31個國家和地區的龐大陣營。
核心成員國
主要加入國
其他參戰國
協約國的勝利結束了第一次世界大戰,但戰後内部矛盾(如對俄幹涉)及《凡爾賽條約》的苛刻條款為二戰埋下隱患。
提示:如需完整國家列表,來源中的曆史文獻或一戰專題資料。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