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ertiorari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document; documentation; file; paper; writ
【計】 file
【醫】 document
【經】 documents; file; instrument
【法】 evoke
order; command; appoint; dictate; imperative; instruct
【計】 command; GO TO command GOTO
訴訟文件移送命令(Transfer of Litigation Documents Order)是中國民事訴訟程式中的重要制度,指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将已受理案件的訴訟文書及相關材料移送給其他有管轄權法院的司法行為。該制度主要規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6條和第127條,其核心功能在于保障司法管轄權的正确行使,維護訴訟程式的正當性。
從法律特征分析,該命令包含三個構成要件:(1)移送前提是受案法院發現自身無管轄權;(2)移送對象必須是對案件具有法定管轄權的法院;(3)移送效力具有強制性,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行移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5條,當事人在答辯期間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在司法實踐中,該命令的適用需注意:(1)僅適用于一審普通程式;(2)移送時限為立案審查階段至法庭辯論終結前;(3)移送後原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比較法視角下,該制度與英美法系的"forum non conveniens"(非方便法院原則)存在功能相似性,但中國制度更強調法院的職權審查屬性。
(注:示例引用來源标注僅為格式示範,實際引用需核實有效法律數據庫鍊接。建議引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等權威來源。)
“訴訟文件移送命令”是法律術語,常見于英美法系,對應英文為“Writ of Certiorari”(拉丁語,意為“被進一步告知”),主要用于上級法院要求下級法院提交案件記錄以供審查的程式。以下是具體解釋:
“訴訟文件移送命令”是英美法系中上級法院複審案件的關鍵程式,側重于糾正法律錯誤;而中國的移送管轄更偏向管轄權調整。需結合具體法律體系理解該術語的實際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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