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ck clause
【法】 deck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艙面條款(On Deck Clause)的漢英法律釋義
一、核心定義
艙面條款指海運合同中允許承運人将貨物裝載于船舶露天甲闆的特殊約定。其英文對應術語為"On Deck Clause" 或"On Deck Stowage Clause",常見于提單(Bill of Lading)或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53條,艙面貨運輸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二、法律效力與風險分配
若貨物因艙面裝載遭受固有風險損失(如海水浸泡、風浪沖擊),承運人可免責(《海牙規則》第4.2條);但若因承運人過失(如未合理綁紮)導緻貨損,則需賠償。
标準海運貨物保險條款(如ICC-C)通常将艙面貨列為除外責任,貨主需額外投保"艙面貨物險"(On Deck Risk)。
三、行業實踐與術語對照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未檢索到可引用網頁鍊接,來源僅标注法律文件及行業标準名稱)
艙面條款(又稱甲闆貨條款)是海運提單中的特殊條款,主要規範承運人對裝載于艙面(甲闆)貨物的責任範圍及權益分配。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艙面條款常見于集裝箱運輸提單,允許承運人無需事先通知貨主即可将集裝箱貨物裝載于甲闆運輸,并明确此類貨物享有與艙内貨物同等的法律地位。該條款解決了集裝箱船30%貨物需甲闆運輸的行業常态與海運法規的沖突。
責任限制
承運人擅自将非約定貨物裝于甲闆導緻損失時,構成根本違約。但集裝箱運輸中,條款允許自由選擇甲闆或艙内裝載,且責任視同艙内貨物。
共同海損處理
如中遠聯運提單規定,甲闆裝載的集裝箱在共同海損等情況下仍視為艙内積載,避免貨主因貨物位置不同而承擔額外風險。
裝載條件
傳統海運中,甲闆貨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運輸類型 | 是否需要通知貨主 | 法律地位 | 法規依據 |
---|---|---|---|
傳統海運 | 是 | 特殊風險 | 《海牙規則》 |
集裝箱運輸 | 否 | 等同艙内貨物 | 提單艙面條款 |
日本郵船、昭和海運等公司的提單明确:“甲闆貨視為艙内裝載”,中國遠洋聯運提單第17條亦規定集裝箱可自由選擇甲闆/艙内運輸,且無需通知貨方。
提示:如需了解特定運輸公司的艙面條款細則,可查閱其官方網站或提單樣本(參考來源:、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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