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ay of the injury
damage; harm; injure; hurt; blemish; impair; scathe; tamper; wound
【醫】 lesion; nuisance
【經】 damage
happen; generate; occur; take place; engender; exist; go forward; go on
originate
【醫】 genesis; occurrence
daily; day; run; sun; time
【醫】 day; helio-
損害發生日(Date of Loss Occurrence)指導緻損害結果的具體事件發生的日期,是确定法律責任時效、保險理賠期限的關鍵節點。在英美法系中稱為"Date of Loss" 或"Occurrence Date",強調損害事件實際發生的時點而非發現時間(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
時效計算起點
中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算,而"損害發生日"是判斷"應當知道"的核心依據。例如,環境污染的潛伏性損害,仍以污染行為發生日為法定起算點(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29號)。
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保險理賠的關鍵節點
在財産保險合同中,"損害發生日"直接影響理賠有效性。如《保險法》第26條要求,索賠請求需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而"保險事故"即損害發生事件(《保險法釋義》,法律出版社)。
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跨國侵權糾紛的管轄依據
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4條,侵權責任適用"損害發生地法律",此處的"損害發生地"需結合損害發生日确定(參見《國際私法實務》,人民法院出版社)。
定義"Date of Loss"為:"損失實際發生的日期,區别于損失發現或報告日期",強調其在保險法與侵權法中的時效意義。
來源:北京大學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詞典》
"Occurrence Date"指:"引發法律責任的事件發生的具體時間點,尤其適用于保險索賠和訴訟時效"。
注:因專業法律數據庫(如北大法寶、Westlaw)需訂閱訪問,此處引用紙質權威出版物。建議讀者通過官方渠道獲取《民法典》《保險法》全文及司法解釋以核實細節。
“損害發生日”是法律術語,主要指導緻損害結果發生的具體日期,常用于确定訴訟時效、責任認定等法律場景。以下從定義、法律應用及相關解釋分述:
“損害”指對人身、財産或權益造成的傷害或損失(、)。結合“發生日”,該詞特指損害結果實際産生的日期,而非潛在風險或後續影響的時間()。
訴訟時效起算
根據《民通意見》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若傷害明顯,訴訟時效從“損害發生日”(即受傷害當日)起算()。例如交通事故導緻骨折,訴訟時效自事故當天開始計算。
與“侵權行為日”的區别
若損害結果存在潛伏期(如職業病),則需根據實際情況區分侵權行為發生日與損害結果顯現日,此時“損害發生日”可能延後()。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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