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deological criminal
思想犯(sīxiǎngfàn)作為特定政治法律術語,其漢英對照釋義及背景如下:
中文釋義:
指因個人思想、信仰或政治觀點被當局視為威脅,而遭定罪或迫害的人。該概念強調對意識形态的管控,常見于将思想異端直接等同于犯罪行為的政治語境中。
英文對應詞:Thought Criminal
文學起源:
奧威爾在《1984》中虛構極權國家"大洋國",其統治者通過"思想警察"(Thought Police)監控民衆,将思想異端定為"思想罪"(thoughtcrime)。該詞由此成為批判意識形态迫害的象征符號。
法理矛盾性:
現代法治體系遵循"無行為不犯罪"(actus reus)原則,即僅有思想不構成犯罪。思想犯概念實質是對法律基本原則的颠覆,故國際人權組織(如國際特赦組織)指出其違背《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思想自由權"。
當前國際法框架下,純粹思想不受刑事處罰。若思想轉化為煽動暴力、歧視等行為,則可能構成"煽動罪""仇恨罪"等,但需嚴格符合行為要件(參考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
權威參考來源:
思想犯是法律理論中的特定概念,指僅在思想層面存在犯罪意圖或計劃,但未實施實際行為的情形。以下是綜合解釋:
基本定義
思想犯的核心特征在于僅有犯罪的主觀構想,例如設計犯罪計劃或産生犯罪動機,但未通過語言、行動等外化表現。如指出,其缺乏客觀行為要件,因此不具備社會危害性。
法律處理原則
現代法律普遍遵循“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即僅思想不構成犯罪。我國及多數國家刑法明确規定不懲罰思想犯,因其未侵害法益。例如提到,法律僅調整涉他行為,思想在未外化前屬于涉己範疇。
曆史與文學對照
古代存在類似“腹诽罪”(僅内心不滿即定罪)的實踐,如漢代案例。文學作品中,喬治·奧威爾《1984》描述的“思想警察”即典型思想犯管控的極端化呈現。
與現行犯罪構成的關系
當思想通過言論、預備行動等外化時,可能構成犯罪預備或未遂,此時已脫離思想犯範疇。例如強調,我國犯罪構成必須包含客觀行為要件。
思想犯是法學理論中的假設性概念,實際司法中需通過客觀行為認定犯罪。該概念的讨論多用于法理辨析或警示極端思想控制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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