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ttaint
illicit; personal; private; secret; selfish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be bankrupt in; bereave; bereavement; comedown; forfeit; forfeiture; lose
【醫】 deprivation
私權喪失(sī quán sàng shī)是一個法律術語,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私法權利(private rights)因特定法律事實的發生而歸于消滅或無法有效行使的狀态。其核心含義可從漢英詞典角度及法律實踐層面作如下解釋:
私權(private right)指自然人、法人等平等主體基于私法(如民法、商法)享有的財産權與人身權,如物權、債權、知識産權、人格權等。喪失(loss/forfeiture)指權利因法定事由(如權利期限屆滿、權利主體死亡、權利被依法剝奪或放棄等)而永久或暫時性滅失。
在英美法語境中,私權喪失可譯為"Loss of Private Rights" 或"Forfeiture of Civil Rights",具體包括:
權利因自然終止(如合同履行完畢)或主體消亡(如繼承開始)而徹底消失。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因違法行為(如犯罪)或公共利益需要,經法定程式強制取消特定權利(如沒收財産)。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權利人主動明示或默示放棄權利(如債務免除、不起訴聲明)。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1條
類型 | 法律依據 | 示例 |
---|---|---|
絕對喪失(永久性) | 《民法典》第192條 | 訴訟時效屆滿導緻債權不受保護 |
相對喪失(可恢複) | 《民法典》第170條 | 未成年人部分權利待成年後取得 |
強制剝奪 | 《刑法》第56-58條 | 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被剝奪 |
明确私權類型及消滅事由(如第113條、第188條時效制度)。
定義"Forfeiture"為"因過錯或違約而喪失財産或權利"。
第14條闡明司法程式中的權利保障與限制邊界。
術語使用提示:在英文法律文書中,需根據具體語境選擇表述:
“私權喪失”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個人因特定原因失去原本享有的民事權利或法律賦予的私人權益。其核心在于權利主體與權利内容的分離,通常涉及以下層面:
自願放棄
權利人通過書面協議(如贈與合同、債務免除)或行為(如抛棄財産)主動放棄權利。
法律強制剝奪
因違法行為(如犯罪被判沒收財産)或公共利益需要(如征地拆遷),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剝奪權利。
權利時效屆滿
例如: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後,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但實體權利仍存在)。
權利客體滅失
如房屋因地震損毀,所有權隨之消失;專利保護期到期後進入公共領域。
私權喪失的具體規則因法域和權利類型而異。例如,中國《民法典》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為3年,而德國《民法典》為3-30年不等。建議涉及具體問題時咨詢法律專業人士,或查閱當地法規條文以獲取準确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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