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權(Judicial Power)是國家權力體系中獨立行使審判和監督法律實施的法定職權,其核心功能是通過法律程式解決糾紛、維護憲法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8條,司法權由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幹涉。
在普通法系中,司法權常被定義為"the authority vested in courts to interpret and apply laws"(《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強調法官通過判例形成法律原則的權力。中國司法體系則側重成文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審判活動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司法權的三個基本特征包括:
國際比較顯示,中國司法權實行"四級兩審終審制",而美國聯邦法院系統采用三級結構。歐盟法院的司法權則依據《歐盟運作條約》第19條,負責确保歐盟法律在各成員國的統一解釋。
(本文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布萊克法律詞典》等權威法律文獻)
司法權是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案件的專門權力,其核心功能是維護法律權威和社會公平。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司法權指特定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式,以審判形式将法律適用于具體案件的專門權力。在我國主要包括審判權和檢察權,廣義上有時也涵蓋偵查權。
特性 | 具體表現 |
---|---|
被動性 | 遵循“不告不理”原則,不能主動介入糾紛 |
獨立性 |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幹預 |
中立性 | 裁判過程需保持客觀公正,避免利益關聯 |
程式性 | 必須嚴格遵循法定訴訟程式 |
專業性 | 要求司法人員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和判斷能力 |
源自孟德斯鸠的三權分立學說,強調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的分立制衡。我國雖不實行三權分立,但通過憲法确立了審判權與檢察權的獨立行使原則。
如需更完整的司法解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8-131條,或訪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獲取權威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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