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ember of the bar
law
【法】 judicial circles; judicial world
member
【法】 selectman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司法界成員"指代參與司法活動的法定職業群體,其核心構成包括:
法官(Judge)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法官指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專業人員,負責案件審理與裁判。英美法系中,《布萊克法律詞典》将其定義為"經法定程式任命,在法庭中行使司法權的公職人員"。
檢察官(Prosecutor)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承擔法律監督職責,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并監督司法程式。美國法律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定義其為"代表政府進行刑事指控的法律官員"。
律師(Attorney) 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明确律師包含訴訟代理與非訴法律服務雙重職能。《牛津法律辭典》特别區分"Barrister"(出庭律師)與"Solicitor"(事務律師)的英美制度差異。
司法輔助人員(Judicial Auxiliaries) 涵蓋書記員、法警等支持性崗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将其定位為審判輔助事務的具體承辦者。
該術語體系在不同法系中存在内涵差異。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指出,大陸法系更強調司法官的公務員屬性,而普通法系則突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獨立性特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4條及相關法律規定,"司法界成員"在法律語境中特指具有法定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主要包括以下四類人員:
偵查職責人員
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中負責案件偵查、訊問的專職人員。例如刑警、國家安全部門偵查員等。
檢察職責人員
涵蓋各級人民檢察院中承擔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及法律監督職責的人員,如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
審判職責人員
涉及法院系統中從事案件審理的法官、審判員、書記員等,涵蓋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例如法院院長、庭長及合議庭成員。
監管職責人員
包括監獄、看守所、勞教場所中負責監管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勞教人員的工作人員,如獄警、監獄管理人員。
需注意: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文,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83條關于審判組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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