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heriff's jury
【法】 common serjeant; common serjeant-at-law; judicial magistrate
magistrate; sheriff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經】 jury
司法行政官的陪審團(Magistrate's Jury)是英美法系中特有的司法程式組成部分,指在特定案件中由司法行政官主持、陪審員參與的事實認定機構。該制度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法律定位與組成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司法行政官(magistrate)指具有有限司法權的基層司法官員,其陪審團通常由6-12名普通公民組成(來源:元照法律數據庫)。其管轄權多涉及輕罪案件、預審聽證或特定民事調查,區别于普通刑事審判中的陪審團規模與職能範圍。
雙重審查機制 美國司法部《聯邦司法程式手冊》指出,此類陪審團在重罪指控中承擔"預審陪審"(preliminary jury)職能,通過審查檢察官證據決定是否提交大陪審團起訴(來源:U.S. Department of Justice)。這種設計體現了英美法系對公訴權的制約機制。
證據标準差異 英國司法機構官網解釋,在驗屍官陪審團(coroner's jury)制度中,陪審團主要判定死因等事實問題,采用"可能性平衡"标準,低于刑事審判的"排除合理懷疑"标準(來源:UK Judiciary)。這種分級證據制度體現程式正義的精細化設計。
曆史演變軌迹 《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記載,該制度起源于13世紀英格蘭的《大憲章》實踐,最初作為制約王權的司法工具存在(來源:Thomson Reuters Westlaw)。現代演進中,其職能已從實質審判向程式審查轉變。
跨法系比較 比較法研究顯示,大陸法系國家通過預審法官制度實現類似功能,而普通法系保留陪審團參與體現了"民衆司法"的傳統延續(來源:Cambridge Law Journal)。這種制度差異反映不同法系的權力制衡理念。
“司法行政官的陪審團”這一表述在常規法律術語中并不常見,但結合曆史背景和陪審團制度的發展,可以理解為與大陪審團(Grand Jury)或特定司法程式相關的陪審團形式。以下是具體解釋:
陪審團是由普通公民組成的團體,參與司法審判以決定案件事實或起訴與否。主要分為兩類:
根據曆史和法律背景,該表述可能指以下兩種情形:
若“司法行政官的陪審團”指代現代司法體系中的概念,需注意:
如需更詳細的法律定義或案例,可參考英國《大憲章》相關條款或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