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ieri feacias
property
【經】 effects
distress warrant
【經】 extent to; garnishment
財物扣押令是司法機關依法授權扣押債務人財産的法律文書,旨在保障債權實現或訴訟程式進行。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含義:
指法院或執法機關在訴訟或執行程式中,為防止債務人轉移、隱匿財産,依法對動産或不動産采取的臨時性強制措施。扣押期間財産不得處分,但所有權不變更,直至裁決生效後拍賣清償債務或解除扣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2條,扣押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
英文對應術語為"Writ of Attachment" 或"Writ of Seizure":
屬訴訟保全措施,如《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定的"財産保全",防止判決難以執行。
包括銀行存款(凍結令)、車輛、設備等有形資産,通常排除生活必需品(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查封規定》第5條)。
由法院執行人員(如司法警察)或授權行政機關(如海關扣押走私財物)實施。
需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審查後籤發裁定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緊急情況下可48小時内先予執行。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中國法律出版社)
- 《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條款和權威解釋,財物扣押令是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對涉案財物采取暫時性控制措施的文書。以下是詳細說明:
財物扣押令是行政強制措施或刑事偵查措施的一種,指執法機關為調查違法行為、保全證據或防止財産轉移,依法對涉案財物實施暫時扣留的行為。其核心目的是保障案件調查的順利進行。
行政程式
刑事程式
特征 | 扣押 | 查封 |
---|---|---|
實施方式 | 将財物轉移至指定地點保管 | 就地封存并加貼封條 |
適用對象 | 動産(如車輛、文件) | 不動産或不便移動的財物(如房屋) |
法律效果 | 限制當事人對財物的占有權 | 限制財物的使用權和處分權 |
(參考來源:)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可查閱《行政強制法》第九條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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