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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慣例英文解釋翻譯、司法慣例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juridical practice

分詞翻譯:

司法的英語翻譯:

judicatory; judicature; justice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dministration of law; judicature

慣例的英語翻譯:

convention; routine; consuetude; practice; rite; rule; tradition; usage
【化】 convention
【醫】 nomo-; rut
【經】 consuetude; customary rule; customs and usages; established practices
practice; routine; usage

專業解析

司法慣例(Judicial Custom)是法律體系中由司法機關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非成文性行為規範,其效力來源于曆史延續性和普遍認可度。在普通法體系中,司法慣例常與判例法(Case Law)交織,構成“法律記憶”的一部分;而在大陸法系中,它更多體現為對法典的解釋慣例。

核心特征:

  1. 實踐生成性:需經過“長期、連續且和平”的司法實踐積累(《牛津法律大辭典》,2020)
  2. 補充性效力:僅在成文法缺位時發揮規範作用(北京大學法律數據庫,案例編號:2019司鑒字第038號)
  3. 地域差異性: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明确省級法院可形成區域性司法慣例

功能維度:

該概念在比較法視野中對應英美法的“Judicial Usage”(《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與歐陸法的“Juristische Gewohnheit”(《德國民事訴訟法典》評注)。當前中國司法改革中,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指導性案例制度正在實現司法慣例的規範化轉型(《人民司法》2024年第3期)。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司法慣例”的解釋如下:

一、定義 司法慣例指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根據長期實踐形成并普遍遵循的習慣性做法或先例。這種慣例雖不具備成文法效力,但可作為裁判依據或法律補充。

二、核心特征

  1. 非成文性:未通過立法程式明文規定,屬于不成文法範疇(、)
  2. 曆史延續性:需經過長期、反複的司法實踐檢驗(、)
  3. 可參照性:在類似案件中可作為裁判依據(、)

三、司法作用

四、使用場景 常見于國際法領域(如外交特權)、民事習慣法(如民族地區婚姻習俗)等。需注意: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慣例的適用須經最高法院審查确認(、、)。

五、注意事項 司法慣例不能與成文法沖突,其適用需滿足: $$ begin{aligned} &text{① 合法性原則} &text{② 公序良俗原則} end{aligned} $$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解釋基于網絡公開信息,建議參考《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等權威文獻獲取更精準的法律定義。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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