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cretarial of justice
"司法大臣"是部分國家政府中主管司法事務的高級官員職位,其英文對應表述在不同法系國家存在差異。根據權威法律文獻和政府機構定義,該職位的核心内涵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一、英國法系中的Lord Chancellor 作為英國特有的司法職務,司法大臣(Lord Chancellor)傳統上兼任上議院議長和内閣法律顧問。2005年憲法改革後,其職能調整為側重司法體系管理,不再兼任法官職務,但仍保留對司法獨立的保障職責。
二、大陸法系國家的司法部長 在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司法大臣通常對應"Minister of Justice",如日本《内閣法》規定的法務大臣。其職能涵蓋立法建議、檢察系統監督、刑事政策制定等,德國聯邦司法部更直接參與民法典等重要法律的修訂工作。
三、中國的參照體系 我國司法部長職能與大陸法系司法大臣存在部分職能重疊,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六條,作為國務院組成人員,司法部長需向全國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這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下的職權配置特點。
注:具體國家制度差異需參照各國憲法及政府組織法原文。政府官網、立法機構公報等第一手資料為最權威參考來源。
“司法大臣”這一稱謂在不同曆史時期和國家中有不同含義,以下是主要解釋:
設立背景
1906年清政府改革官制,将刑部改為法部,原刑部尚書改稱“司法大臣”,宣統三年(1911年)正式定名,屬法部最高長官。
職責範圍
主管刑法事務,監督大理院及各地審判、檢察機關,維護法治體系。同時負責法官的審核與任免。
職能定位
日本内閣成員之一,主管法務省(相當于司法部),負責法律制定、刑事檢察、戶籍管理及人權保障等事務,簡稱“法相”。
現任情況
根據2018年資料,時任法務大臣為上川陽子。需注意該職位可能隨内閣更疊變動,建議通過日本官方渠道查詢最新信息。
提示:若需了解其他國家或時期的司法大臣定義,建議補充具體背景信息以便進一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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