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iduciary capacity
depositary; fiduciary; trustee
【經】 bailee; consignee; depository; fiduciary; procurator
capacity; character; competence; qualification; title
【經】 qualification
受托人資格的法律釋義與核心要件
在信托法律關系中,“受托人資格”(Trustee Eligibility)指個人或機構依法擔任信托受托人的法定條件與能力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24條,受托人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核心要素包括:
法律主體適格性
自然人需年滿18周歲且心智健全;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需依法登記并具備受托經營資質(如信托公司需獲金融監管機構許可)。
專業能力與誠信要求
受托人需具備管理信托財産所需的專業能力(如投資、法律知識),并履行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與謹慎義務(Duty of Care)。《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8條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具備健全的風險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能力。
禁止性情形
以下主體不得擔任受托人:
術語英漢對照
法律後果
欠缺受托人資格将導緻信托無效或受托行為可撤銷(《信托法》第11條),且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權威參考來源
受托人資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信托關系中擔任受托人所需滿足的法定條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主要包含以下要求:
主體類型
行為能力要求
法律特别規定
受托人須履行以下核心義務: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規條文,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三章及《信托投資公司管理條例》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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