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pacity of acceptance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be in possession of; collar; lead; neck; outline; receive; understand
【醫】 manchette
ability; capacity; competence; capability; faculty
【化】 capability; capacity; potency
【醫】 capacity; competence; faculty; potency; potentia
【經】 ability; competence; power
受領能力(Capacity to Accept)的法律釋義
一、核心定義
"受領能力"指民事主體依法接受權利或義務的資格,強調主體在法律關系中對特定權益的合法接納權限。其核心包含兩點:
二、法律要件解析
根據《民法典》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8周歲或16周歲以上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者)可獨立實施受領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需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追認。
受領的客體(如財産、債權)需合法有效。例如,受領贓物不産生合法權利轉移(《刑法》第六十四條)。
受領需基于真實意思表示,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受領可被撤銷(《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三、典型應用場景
四、英文術語對照
"受領能力"的規範英譯為"capacity to accept" 或"capacity of acceptance",常見于英美合同法文獻,指當事人依法接受要約或履行結果的法律資格(如《美國統一商法典》§2-206)。
權威參考來源
注:以上内容綜合中國現行法律體系及英美法術語對照,引用來源均為官方或權威學術平台,确保法律概念的準确性與時效性。
“受領能力”是法律術語,指民事主體接受和理解他人意思表示的能力,其界定與民事行為能力直接相關。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析:
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受領能力指相對人有效接收并理解表意人(發出意思表示方)所傳達内容的能力。這種能力決定了意思表示是否能夠生效,尤其在合同、贈與等法律行為中具有關鍵作用。
受領能力是民事主體參與法律行為的重要資格,其範圍由法律明文規定,旨在保護認知或年齡不足者的權益。實際應用中需結合具體法律條文及行為性質綜合判斷。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