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s venandi et piscandi
hunt; chase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and; draw; gentle; kind; mild; harmonious; mix with; sum; summation
together with
【計】 ampersand
【醫】 c.; cum
piscary
【法】 fishery; piscary; right of fishery; water-gavel
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在特定區域獵捕野生動物的權利。該權利需遵守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及狩獵許可制度,通常限定于非保護物種、特定季節和區域。狩獵權不同于狩獵許可,後者是行政授權,而狩獵權側重民事主體對資源的合法利用範疇。英文術語為 "Right to Hunt",強調法律賦予的合法性(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指在公共或特定水域進行捕撈作業的法定權利,包括商業捕撈與休閑垂釣。其核心是資源分配與管理,需符合漁業法規、配額制度和生态保護要求。例如,在專屬經濟區捕魚需取得國家許可。英文稱 "Right to Fish" 或 "Fishery Right",體現對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來源:《中華法學大辭典》;聯合國糧農組織《負責任漁業行為準則》)。
兩項權利均受《民法典》物權編及《自然資源法》約束,需兼顧生态平衡與公共利益。國際法層面,《生物多樣性公約》要求締約國規範資源利用(來源:中國人大網;聯合國條約庫)。
狩獵權與捕魚權是兩種涉及自然資源利用的法定權利,以下是綜合法律依據和學界觀點的詳細解釋:
定義
指依法在特定區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并取得獵獲物所有權的權利。其客體包括狩獵場所及可獵捕的野生動物()。
法律性質
取得方式
需向主管部門申請狩獵證,部分情形通過拍賣等市場化方式設定()。
定義
指在法定水域(如江河、湖海)捕撈漁業資源的權利,屬于用益物權的一種()。
法律性質
權利限制
不得損害水域生态環境,跨國捕撈需遵守國際協定()。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等法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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