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abere facias possessionem
take back; call back; countermand; draw back; recede; retract; withdraw
【醫】 recovery
【經】 drawing in; escheat; recovery; withdraw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occupy; own; possess; have; seize on; take possession of
【經】 occupation; possession
order; command; cause; drinking game; ream; season; your
【化】 ream
"收回土地占有令"是法律程式中用于強制轉移不動産占有的司法文書,其英文對應術語為"Writ of Possession"。該法律術語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核心内涵可從以下維度解析:
法律定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4條,當物權人的占有被非法侵奪時,有權請求返還原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0〕15號)明确該條款適用于土地權屬争議案件,司法機關可據此籤發強制返還令狀。
適用範圍
主要適用于三種法定情形:① 租賃合同到期拒不騰退(民法典第734條);② 司法拍賣成交後原占有人滞留;③ 土地征收補償完成後的強制清場程式。其執行需符合《行政強制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式要件。
執行程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1條,執行法院應在立案後15日内完成現場勘查,并提前7日公告執行時間。被執行人有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81條提出執行異議。
法律效果
該令狀生效後産生物權變動效力,原占有人自送達之日起喪失合法占有地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執複68號判例,新占有人可據此辦理不動産登記變更。
權利救濟
被申請人可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提起行政訴訟,或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申請執行異議。行政複議期間不影響令狀執行,但可申請暫緩執行(《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
“收回土地占有令”通常指政府或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要求土地占有人返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政決定或司法命令。這一概念需結合不同法律背景進行解釋: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政府可因公共利益需要(如舊城區改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此外,若土地使用者違反法律法規(如未按合同開發、擅自改變用途等),政府可依據《深圳市土地征用與收回條例》等地方性法規,通過行政處罰無償收回土地。
適用情形
執行程式
收回程式通常包括:調查取證→報請批準→發布書面決定→執行收回。若涉及有償收回,還需制定補償方案。
法律性質
收回土地占有令屬于行政行為,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若對決定有異議,可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維權。
需注意的是,“收回土地占有令”可能涉及不同層級法規,具體執行需結合當地政策及個案情形。若需進一步了解程式細節或争議解決途徑,建議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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