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municipal ownership
【法】 municipal
droit; fee; ownership; property; proprietary; proprietorship
【經】 ownership; proprietary rights; proprietorship; single proprietorship
title of possession
市政所有權是指地方政府依法對公共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資産及行政資源享有的法定管理權和收益權。這一概念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通常對應為"municipal ownership",強調地方行政主體在公共服務領域的主導地位(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其核心包含三個維度:
在國際比較層面,該制度與英美法系中的"public trust doctrine"存在法理銜接,均強調公共資源應為市民共同利益服務(參考:美國《市政法人示範法》第7章)。中國現行法律體系通過《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6條,确立了市政所有權在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的基礎性地位。
“市政所有權”是一個組合詞,需拆解為“市政”和“所有權”兩部分理解:
“市政”指城市管理事務,包括基礎設施建設(如道路、橋梁)、公共服務(如教育、衛生)、公共資源管理等。現代語境中,市政通常由地方政府機構負責實施。
所有權是法律概念,指權利人對財産享有的四項核心權能:
其法律特征包括絕對性(權利人自主支配)、排他性(排除他人幹涉)、永久性(無期限限制)。
指地方政府對市政公共財産享有的物權,典型場景包括:
這類所有權通常屬于國家所有權或公共所有權範疇,需以公共利益為行使前提。
《民法典》第240條明确所有權權能範圍,而市政所有權的具體實施細則需結合《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等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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