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現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學習工具 > 漢英詞典

實質性變更英文解釋翻譯、實質性變更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material alteration

分詞翻譯:

實質的英語翻譯:

essence; parenchyma; quiddity; substance
【醫】 parenchyma; parenchymal tissue; parenchymatous tissue

變更的英語翻譯:

cut and carve; modify; permute; variation; alteration; modification
【計】 altering
【醫】 alteration
【經】 alteration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及法律商務語境中,"實質性變更"(Substantial Alteration/Modification)指對文件、協議或事物的核心要素、根本性質或關鍵條款作出的重大修改,這種修改足以影響其法律效力、權利義務關系或商業目的的實現。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術語定義與核心特征

  1. 法律效力影響

    指對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的修改觸及核心條款(如标的物、價格、履行方式),導緻原約定發生根本性變化。例如《民法典》第54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緻可變更合同,但涉及權利義務根本調整的變更需嚴格滿足法定條件。

  2. 商業實質改變

    在并購或投資中,如交易結構、資産範圍、對價支付方式等關鍵條款的修改,可能構成實質性變更,需重新履行審批或披露程式(參考《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第15條)。

  3. 中英釋義對比

    • 中文強調"根本性"(Fundamental):變更需影響合同目的或主要權利義務。
    • 英文"Material Change"側重"重要性"(Materiality):以理性人标準判斷是否影響決策(如Black's Law Dictionary定義)。

二、典型場景與判定标準

  1. 合同領域

    • 要約與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内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如價格、履行期限),視為新要約而非有效承諾(《民法典》第488條)。
    • 合同修訂:例如購房合同中房屋面積的增減超過3%,可能構成實質性變更并觸發解約權。
  2. 公司治理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經營範圍、注冊資本等核心條款時,需經股東會特别決議通過(《公司法》第43條)。

  3. 知識産權

    專利申請人對權利要求書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範圍,否則視為實質性變更(《專利法》第33條)。


三、權威來源參考

  1. 法律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編著)指出,判斷變更是否"實質性"需考察是否導緻合同基礎動搖或當事人締約目的落空。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

  2. 英文法律詞典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定義"Material Alteration"為:

    A change that alters the legal meaning or effect of an instrument, or modifies a party'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來源: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ition, Thomson Reuters, 2019.


四、關鍵區分:非實質性變更示例


注:實踐中是否構成實質性變更需結合具體行業規則與司法判例綜合判斷,建議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網絡擴展解釋

實質性變更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指對合同核心條款的根本性修改,直接影響到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平衡。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488條,當受要約人對要約内容作出涉及合同核心要素的變更時,即構成實質性變更,此時原要約失效,變更後的内容将視為新要約。這一規則旨在保障契約自由原則,防止任意修改關鍵條款。

二、具體變更範圍

實質性變更涵蓋以下合同要素(按法律列舉順序):

  1. 标的物:如将購房合同中的房屋地址變更
  2. 數量與質量:例将采購100噸鋼材改為80噸,或調整産品技術标準
  3. 價款與報酬:總金額或支付方式的重大調整
  4. 履行要素:
    • 期限:交貨時間從3個月延長至半年
    • 地點:将貨物交付港口從上海改為廣州
    • 方式:現金支付變更為承兌彙票
  5. 責任條款:違約賠償比例或争議解決機制的變更

三、法律後果

  1. 要約失效:實質性變更導緻原要約失去效力
  2. 新要約産生:修改後的内容構成反向契約邀請
  3. 例外情形:非實質性變更若未被要約人及時反對仍有效

四、實務要點

擴展說明:在要約承諾過程中,若僅修改合同非核心條款(如通知方式、文件份數等),且未遭要約人反對,則仍可構成有效承諾。這種區分機制平衡了交易效率與契約嚴謹性的雙重需求。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别人正在浏覽...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