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utility model right
practicality; utility
【機】 application; apply
former; matrix; model; mould; pattern
【計】 Cook-Torrance model; GT model GT; MOD; model; mosel
【醫】 cast; model; mold; mould; pattern; phantom
【經】 matrices; matrix; model; pattern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實用模型權利(Utility Model Right)是工業産權保護體系中的重要概念,專指對産品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所提出的實用技術方案授予的獨占性權利。該制度在中國對應《專利法》中的"實用新型專利",其英文直譯為"Utility Model Patent",但在國際範疇内,德國、日本等國家将其獨立于發明專利單列為"Utility Model"制度。
該權利的核心特征包含三方面:首先,保護對象需具備實用性和新穎性,但創造性要求低于發明專利,例如中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明确實用新型需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其次,采用"初步審查制"而非實質審查,德國《實用新型法》第8條就規定僅審查形式要件,因此授權周期通常為3-6個月;最後,保護期相對較短,世界知識産權組織數據顯示,各國保護期限集中在6-15年,中國設定為10年。
國際保護框架中,《巴黎公約》第4條之三規定實用新型可主張優先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TRIPS)第27條則允許成員國自主設定保護标準。實踐中,日本特許廳統計顯示,約60%的實用新型涉及機械裝置改良,印證其"小發明"保護定位。
根據搜索結果的綜合梳理,“權利”的核心含義可概括為法律或社會規範賦予主體實現特定利益的資格或自由,通常與義務相對應。以下結合“實用模型權利”(可能指“實用新型專利權”)及相關法律概念進行分點說明:
法律賦予的權能
權利是法律或社會規範認可的主體行為自由範圍,包含權能(實現可能)和利益(實際收益)兩方面。例如,專利權人享有獨占實施、許可他人使用等權能,并由此獲得經濟利益。
與義務的對等性
權利需與義務平衡。如實用新型專利權人享有獨占權,但需履行公開技術方案、繳納年費等義務。
若指實用新型專利權,其特點包括:
保護對象
針對産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提出的實用新技術方案,強調實用性而非創造性高度(需結合常識補充)。
排他性與時間性
賦予專利權人獨占實施權(如制造、銷售),但保護期通常較短(如中國為10年),期滿後技術進入公共領域。
利益實現方式
可通過自行實施、許可、轉讓等方式獲取經濟收益,體現“權能→利益”的轉化。
社會功能
權利通過界定利益邊界維護社會秩序,如專利制度激勵創新并促進技術公開。
限制條件
權利行使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例如,專利權濫用可能觸發反壟斷規制。
如需更具體的法律條文或國際差異,建議參考《專利法》或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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