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ole-drawer
dole
【經】 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taxes
draw; pull down
person; this
失業救濟金領取者(Unemployment Benefit Recipient)指依法登記失業,并通過審核獲得政府或相關機構發放的失業救濟金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個人。該術語的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指因非自願失業且符合法定條件,從社會保障體系領取經濟補助的人員。其身份需經失業登記和資格審核确認,體現社會保障制度的救濟功能(參考《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失業救濟金”條目)。
英語譯為 "unemployment benefit recipient" 或 "claimant of unemployment benefits",強調依法申領的法定權利屬性(《牛津英漢雙解詞典》第9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中國的失業救濟金稱為失業保險金,領取者需滿足:
(來源:中國政府網《社會保險法》全文)
該制度通過現金補助保障失業者過渡期的基本生活,同時促進再就業。國際勞工組織《社會保障最低标準公約》(第102號)将失業救濟列為社會保障核心内容,強調其維持勞動者尊嚴的功能(參考ILO官網政策文件庫)。
注:中國大陸現行制度中,“失業救濟金”已規範表述為“失業保險金”,術語使用需符合《社會保險法》法定名稱。
失業救濟金領取者是指符合法定條件、在失業期間依法領取國家或社會提供經濟援助的勞動者。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信息的詳細解釋:
失業救濟金領取者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以上内容綜合自政府文件、學術研究及政策解讀,如需完整條款或地區細則,可參考各地人社部門官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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