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quisition in kind
objective; practicality
【化】 real object
【經】 concrete thing; kind; object
commandeer; expropriation; impressment; requisition
【經】 expropriation; requisitioning
實物征用(Shíwù Zhēngyòng)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國家或政府機構在特定情況下(如緊急狀态、戰争、公共利益需要等),依法強制取得單位或個人所有的實物財産(如土地、房屋、設備、物資等)并臨時使用的行政行為。其核心在于強制性與臨時性,且通常伴隨補償義務。
中文定義
指國家基于法定事由,依照法律程式,強制取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不動産或動産的使用權,并在使用後予以返還或補償的行為。區别于“征收”(所有權轉移),征用僅轉移使用權。
英文對應術語
Requisition(動詞形式:requisition)
關鍵特征
法律依據(中國)
與相關術語的區别
術語 | 所有權轉移 | 期限 | 典型場景 |
---|---|---|---|
征用 | 使用權 | 臨時 | 救災、軍事演習 |
征收 | 所有權 | 永久 | 城市建設、土地開發 |
沒收 | 所有權 | 永久 |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
定義“requisition”為“政府征用”,強調其戰時或緊急狀态背景。
→ 來源: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明确征用程式及補償标準(行政卷·物權篇)。
→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第4條允許締約國在緊急狀态下限制財産權(含征用)。
→ 聯合國條約庫官網 UN Treaty Collection(需查閱具體條款)
實物征用是國家公權力對私有財産權的合法限制,其英文對應詞“requisition”在普通法系中具有相似内涵,均強調強制、臨時和補償三要素。
實物征用是國家在特定情況下依法強制使用單位或個人所有實物財産的行為,其核心特征和解釋如下:
強制性與公共利益性
實物征用是國家行使行政權的行為,具有強制效力,無需經所有權人同意。其前提是滿足搶險、救災等緊急社會需求或公共事業發展需要。
法律依據
依據《憲法》及《物權法》,征用需符合法定程式,例如我國《憲法》規定土地征用必須基于公共利益并依法批準。
實物類型
包括土地、房屋、交通工具、設備等不動産和動産。例如政府為救災臨時征用私人車輛或倉庫。
臨時性特征
與征收不同,征用多為臨時使用,緊急狀态結束後可能返還財産(若財産未被損毀)。
實施前提
補償原則
我國采取有償征用為主,需對所有者進行合理經濟補償。例如征用土地按市場價賠償,征用物資按損耗程度計價。
實物征用是國家在法定條件下對公民財産的合法限制,以平衡個人權益與公共利益。其合法性依賴于法律程式與合理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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